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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对违法者处罚最高达20万
青岛新闻网  2004-07-27 14:16:55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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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湘都市报7月26日讯 长沙是国家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素有“楚汉名城、革命胜地、人文荟萃、山水洲城”之美誉。今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

  突出“长沙”特色


  按照条例规定,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突出
楚汉名城、革命胜地、湖湘文化、山水洲城的人文和自然特色,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文物和历史建筑、重要历史遗址(迹)及其周围相协调的环境;风景名胜、古井名泉、古树名木;传统文化艺术、传统工艺、老字号、百年名校和历史地名等非物质文化教育遗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保护内容。同时,条例规定,该市市、区(县、市)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保护民间艺术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湘剧、花鼓戏、长沙弹词、长沙评书、长沙渔鼓、长沙山歌、木偶戏、皮影戏、民间故事等地方文学艺术,湘绣、湘菜、石雕、陶艺、剪纸等传统工艺,以及老字号、百年名校和民俗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工作。文化、商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传统艺术、工艺的特色,建立传承人制度,兴建专题博物馆,提高传统艺术、工艺的水平。对濒临失传的传统艺术、工艺应当采取抢救措施,对湘菜、湘绣等特色品牌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同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开设博物馆、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损害处罚严重

  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有违法调整历史文化名城各类保护规划的,违法批准新建、改建建筑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不按要求违法审批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违法拆除或者严重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杨小娴 李芳芳 易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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