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几点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突出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为此,要在思想上明确以下几点:
一、要明确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的终生追求和重大责任。
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影响国家长治久安。最近披露的几起冤假错案虽然都是若干年前办理的,发生冤假错案的也仅是极少数地方,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目前没有发现不等于客观上肯定没有,现在没有发现不等于今后不会发生。因此,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终生的追求和重大的责任。任何执法办案人员都没有丝毫理由对此自我感觉良好,而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临渊履薄的心境和一丝不苟的态度来对待,直至退出执法办案岗位。同时还要明确,“坚守”就要坚决守住自己把守的关口,不能自己不守而寄希望于后面的环节去守;“坚守”就要着力发现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以防冤假错案被非法证据的表象所遮蔽;“坚守”就要严防死守,敢于依法发表并坚持正确意见,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明知上级的决定会产生冤假错案仍予执行,也不向上级报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坚守”就不能让办案人员长期超负荷办案,否则不仅案件质量难以保证,冤假错案难以避免,还会严重影响办案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学习充电。因此,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地方,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招录一些检察辅助人员。人案矛盾突出的地方大多经济较为发达,大学毕业生很愿意去但就业不足,只要党委、政府同意,就完全有条件招录到有较好素质、能够胜任检察辅助工作的人员。
二、要明确案件质量的内涵。
有的同志认为,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就要宁漏勿错。我不同意这种认识。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也就是说,公正司法包括防漏。案件质量的内涵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这就必须做到不错不漏。因为如果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如果漏了,案件的被害人就感受不到公平正义。当然,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对疑罪作无罪处理有可能造成“漏”,但这种依法不得已的“漏”,与指导思想上防止“漏”,二者并不矛盾。因此,我们既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又要坚持“两个基本”,防止纠缠细枝末节,宽纵犯罪。
三、要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
我理解,冤案是客观上存在刑事案件,但被追诉人不是犯罪人;假案是客观上不一定存在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被追诉人是假的。冤案和假案的共同点在于,都把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当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追究,通俗地说,就是“把人搞错了”。错案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错案与冤案假案相同,都是指“把人搞错了”。广义的错案还包括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作为犯罪来追究,因为这类案件不符合起诉、审判的法定条件,但当作符合条件的案件来起诉、审判,从法律规定来衡量也属于错案。一般所说的冤假错案,首先是指“把人搞错了”,同时,也包括把疑案当作犯罪处理。因为在疑案中,可能有真犯罪的,也可能有未犯罪的,如果把疑案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蒙冤。例如,100个疑案中,即使只有5%是冤的,如果都作为犯罪处理,就会使5个人蒙冤,这就没有守住防止冤案假案的底线。因此,为了守住防止冤案假案(把人搞错了)这个底线,就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守住不把疑案当作犯罪来处理这个底线。
“不把人搞错”,这在公众看来似乎很简单的事,为什么到了司法机关就这么难,需要我们去苦苦追求?一是因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是回溯性的证明,它通过收集到的证据去“回复”和“再现”以往的犯罪事实,而这种“回复”、“再现”的过程非常复杂,受很多因素的制约,真相容易被掩盖和歪曲。二是因为人有没有搞错,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真犯罪,只有他自己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真正的犯罪人,那犯罪人也知道),而司法人员并不知道。司法人员看到的只有在案的事实和证据。由此在诉讼证明理论上,就有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客观事实司法人员没有看到过,司法人员只能凭在案证据所“再现”的法律事实来认定案件,而这种法律事实只有与犯罪人知道的客观事实相符,人才不会搞错;如果不相符,就会出现冤假错案。因此,在司法证明上,要以客观真实为目标,以法律真实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