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崂山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一审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中年男子因被狗追咬而从高处跌落致伤残,法院判决被告、即此狗的饲养者须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3万余元。
50多岁的徐某是崂山区沙子口李某的雇员。2011年6月2日上午7时,徐某从李家离开时,在李家门口被李家饲养的狗追咬而从高处跌落,徐某受伤。后医院诊断徐某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肩锁关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李某应对其饲养的狗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虽辩称原告在事发当天违反海上作业的管理规定私自登岸造成损害事实发生、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法院认为,原告是否违反工作中的管理规定私自登岸,与其被饲养动物咬伤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被告不能够证明其饲养的动物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是因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戴谦 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