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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机动车45万辆车位不足10万 交警:不足4米窄路禁停

来源:青岛日报-- 2013-03-21 07:02:10 字号:TT

  新闻背景

  近日,本报连续收到市民反映,在一些并不宽敞的双向道路上,上下班高峰期间道路两旁经常停满了车辆,途经的车辆会车时只能缓慢前行,致使道路通行效率降低,拥堵现象极易发生。针对道路停车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我市相关部门是如何治理乱停车问题的?记者就这些问题近日采访了市交警部门。

  宽度不足4米窄路禁止停车

  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

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五)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市民刚性停车需求亟待满足

  同时,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并且可以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停放。

  针对我市单行线道路或可以双向通行的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必须在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的道路上入位泊车。该负责人表示,由于近几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急速增长,而停车设施的配建相对滞后,截至目前,我市市内三区共有机动车 45万辆,而停车泊位只有9.7万个,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居民小区、写字楼、商业圈等周边道路,停车难现象较为突出,无法满足市民刚性停车需求,而因乱停车引发的交通拥堵时有发生。

  处罚和疏导相结合治理乱停车

  交警部门治理乱停车主要采取处罚和疏导相结合的方式:一是依法对乱停车进行治理。有机动车违法停放的,驾驶人在现场的将劝其驶离,对拒绝立即驶离的依法对其处罚;如驾驶人不在现场,现场粘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告知违法车主接受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二是积极推行“微循环”交通组织,缓解停车难。充分开展调研对我市停车难、行车难的区域实施微循环交通组织,通过科学施划居民小区临时停车泊位,实施错时停车和局部区域单向调流等措施,引导居民规范停车秩序。三是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在新建、改建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中适当增加停车泊位的配建标准,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增加停车设施的建设投入,尽量满足市民停车需求。(记者 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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