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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市民刘女士在青岛某银楼花费1590元购买了铂金PT950首饰一枚,后经鉴定为PT900,2月4日消费者到工商所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相关损失。 随即,市北分局威海路工商所向投诉人了解情况,提取首饰发票一份、鉴定报告一份,并多次约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工商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将实际为PT900的铂金首饰作为PT950销售给消费者,其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应当“退一赔一”对消 该案中,市民刘女士出示的发票写明了首饰的规格,具备法律效力,而鉴定报告显示经营者以次充好,可以认定银楼构成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银楼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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