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困难居民又有重大利好。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切实减轻岛城城乡困难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和罕见病导致家庭医疗负担,有效保障“因病致贫”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根据“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在城市和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城乡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实施大病医疗“兜底救助”,自然年度内统筹内外累计救助金额最高可到10万元。
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10万元
“特殊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期间,自然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1000元以上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90%的一次性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 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2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给予80%的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比例根据当年“特殊救助”对象的人数和医疗费用总金额确定。年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需“紧急特殊救助”的救助标准,由区(市)提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一事一议。全年全市累计“特殊救助”金额不超过年度“特殊救助”预算。
街道受理市民政局审批
由家庭成员向患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及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明细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认定审批表》并出具家庭收入、账户、财产状况审查授权书;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资格审查。组织对申请人的房产、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参照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市)民政部门;区(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救助意见。每年11月上旬,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特殊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部门,各区(市)在11月底前将“特殊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记者 徐美中 通讯员 王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