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还要做什么?
——建议出台两部廉政规范文件,建成我国反腐败体系
林喆
在现代国际社会,各国反腐败的方式形形色色,然而不管采用哪种方式,一部《反腐败法》的制定都被视为是必不可少的
在廉政建设方面,我们已做了什么?还要做什么?
从2004年开始,在廉政建设方面,中央加大了制度建设:一是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条例,并发出《坚决制止借两个条例学习培训之名搞不正之风的的通知》;二是制定了干部引咎辞退制度;三是中组部和中纪委完善了专门的巡视机构;四是中纪委和监察部对56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五是中纪委表示欢迎媒体的监督作用(这表明对腐败和反腐败的报道在国内不再是禁区!)。更重要的是国务院《行政许可法》实施,国务院和地方行政部门由此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达1806项。2005年起,我国进入体系性反腐败时期。根据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世界所作的承诺,之后我国的反腐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加强制度建设,践履了两大承诺,即惩治一批贪官和制订了一系列反腐法规和党规,以及通过两院司法解释,在法律上加强了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惩治;第二阶段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和追逃贪官及追回由贪官带到国外、流失在国外的资产,并出台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
在廉政建设方面,我们尚未做到什么?财产申报制度未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反腐败法》20年中尚未被列入立法规划,未能出台;“两公”现象未能被遏止;“回避”制度未能被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古已有之:第一避亲,第二避嫌,第三避籍,但这些年来,诸多制度形同虚设。尚未做到的便是今后要做的。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紧迫的是建成反腐体系,而反腐体系建成的标志是《反腐败法》的出台。
《反腐败法》立法应包含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一、关于公务人员接受礼品范围及其最高限额的规定,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建议将我接受礼品的最高限额规定为300元人民币(约50美金)。
二、关于公务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建议该法明确对公务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及离职后的行为作出如下的限定:(1)规定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不可同时兼任一个以上的公职,或在公职外担任地方机构、国营公司、或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务,如董事、经理(这方面可借用德国的规定);(2)规定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不得从事可能损害或影响其职务的“第二职业”;(3)禁止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为获取报酬而从事产生行为冲突或利益不一致的兼职,不准接受外国政府的酬金,私自代表他人或出庭与政府对抗,不得充当外国经纪人的代理商或与私营机构进行交易活动,不得以滥用职权来谋取报酬或接受超出标准的酬金(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的规定);(4)规定非经政府事先批准,任何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不得参与经商或接受任何雇佣和工作(这方面可借用巴基斯坦的规定);(5)对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离职后所从事的职业和接受馈赠的行为进行限制规定,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退职后在有关私营企业的就业行为应受到限制(这方面可借用韩国的规定);(6)规定公务人员(特别是党政干部)在离职前后不得从原先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那里接受馈赠。
三、关于亲属回避制度的规定,建议在《反腐败法》中规定明确的亲属回避制度。规定公务员(特别是党政干部)不得与其配偶、子女及有亲属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辈与孙辈、堂表亲、联姻亲)或与特定关系人同属一个部门或单位,不得构成上下级关系或同事关系,或双方有经济活动;官员子女不得借助父母的地位或影响力非法经商牟利,进入暴利行业(这方面可借用新加坡的规定)。并将《公务员法》第69条的避籍制规定纳入,即“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即原籍地或成长地)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如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任职)除外”。
四、关于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建议在《反腐败法》中明确规定含公示在内的财产申报制度。公示范围可初步确定为“同级公示”。规定“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以谎报罪”论处(所以先应在刑法上设定一个“谎报罪”)。
五、关于公务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在这部分对公务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只作原则规定,如规定“公务人员违法行为应受到党纪政纪处罚,对于公务人员的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审查判决。”
六、关于国内反腐败权威机关的确认,建议在该法中对于我国专门行使或兼有廉政职权的反腐组织和领导机关作出明确的规定。建议规定中纪委及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败中的核心领导地位或工作职能、重要地位,以使它们的领导地位和工作职能具有法定性。
此外,建议在《国家公务员法》中对于公务人员的聘用、晋升、任免,及考核制度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在实践中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在刑法中增设“终身监禁”的刑罚。
在现代国际社会,各国反腐败的方式形形色色,然而不管采用哪种方式,一部《反腐败法》的制定都被视为是必不可少的。
尽快出台《反腐败法》是我们今后几年中最重要的任务。考虑到中国国情,该法出台最大的难点在于:执法主体的难以缺定,可能驾空中纪委的领导权。鉴于此种请况,建议出台两个文件,一是出台由中央前后作出的党规汇辑而成的《公务人员行为道德规范典》;二是出台《公务人员腐败惩治条例》。这种以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们反腐败体系的最后完成。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当前表现
王天义
公众推举的第二难题:
贫富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公,如何科学分配好蛋糕
总得票率:97.16%
紧迫程度4.05 复杂程度3.88 尖锐程度3.98 关注程度3.98
(最高值为5,最低值为1)
入选理由:近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不少专家提出,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己经走到亟须调整的“十字路口”,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十分迫切,必须像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一样守住贫富差距的“红线”。
十八大报告:“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干得多,挣得少”是许多工薪阶层的共同感受。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分配过分向非劳动要素倾斜。一是居民收入增长速度长期低于经济增长速度。1979年到2008年,我国GDP年均增长率为9.8%,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率为7.2%,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增长率为7.1%。
二是工资增长速度长期低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1979年至2008年的30年中,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接近15%,而职工年均实际工资增长率为7.7%。特别是自1995年以后,我国财政收入每年都大幅度增长,而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则增长相对缓慢。
三是工资增长速度长期低于经营管理者收入增长速度。据有关资料显示,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有几十倍之多。新世纪以来,劳动者报酬在整个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大幅下滑。“干得多,挣得少”是许多工薪阶层的共同感受。
我国富翁数量已经仅次于美国。在再分配环节中,收入分配过多向少数人和政府倾斜。据福布斯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个人可支配收入超过100万美元的富翁已经超过47万个,可支配财产超过1亿元的富翁至少有1万个。目前我国富翁数量已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位。中国富翁多集中于房地产行业。在2009年福布斯中国财富排行榜上,前400名富豪中,房地产商占154位;在前40位巨富中,房地产商占19位;在前10位超级富豪中,房地产商占5位。与此同时,我国还有相当多的贫困人口。
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了收入分配的三方面倾斜(向非劳动者倾斜、向政府部门倾斜、向少数人倾斜),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居民消费。
六成以上居民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在收入分配结构方面,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占人口65%以上的居民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具体来看:一是城乡收入比达到3.32:1,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不足城市居民收入的三分之一,如果将城乡社保水平考虑进去,农民人均收入不足市民收入的六分之一。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10年中,我国近60%的农村居民的消费额只有城乡居民消费总额的21%左右。
二是少数高收入者将平均收入水平拉高,占60%以上的居民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其结果是高收入者有消费能力无消费欲望,低收入者有消费欲望而无消费能力,中等收入者有一定消费能力但由于没有良好收入预期而不敢消费,最终导致消费需求增长乏力。可以想见,如果中等收入家庭能达到平均消费水平,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水平能提高一个档次,我国的内需将会有怎样的扩张!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