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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点:江苏省睢宁县 案发缘由:相关部门调查发现一制售有毒有害食品“黑作坊” 将五六角钱一斤收购来的带有猪瘟病毒的病死猪,放入露天大锅煮数小时,再加入粗盐、硝精以及一些调味品“提色、提香”,令人作呕的病死猪摇身一变,便成了品相还不错的熟肉制品。不法分子再以四五元一斤的价格将这些熟肉制品批发出去,卖给农村的老年人,而他们自己却从来不吃。 11月24日,这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团伙经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团伙中的涂明远等5人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3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12月6日,睢宁县检察院有关人员向《法制日报》记者独家披露了案件的细节。 用病死猪有毒原料加工熟食 院落内脏水横流,东南角支着一口大铁锅,锅里污物漂浮。在院内一个简易冷库里,有个头不一的病死猪28头,多数已经发黑变质。 2012年4月11日,这个让人触目惊心的病死猪肉加工“黑作坊”,被江苏省睢宁县相关执法部门捣毁。“黑作坊”主人是该县李集镇西圩村的涂明远。当日,涂明远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2岁的涂明远有一手加工熟肉制品的“家传”手艺。为多挣点钱,近年来他便昧着良心做起了加工病死猪肉的生意。 在涂明远家里查获的病死猪被送到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结果表明,28头病死猪的组织中均检出了猪瘟病毒,其中5头还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 据涂明远交代,他把这些病死猪剥皮后放入露天大锅里煮上几个小时,再加入粗盐、硝精以及一些调味品“提色、提香”。如此一来,令人作呕的病死猪就能摇身一变,成为品相不错的熟肉制品。 硝精,学名叫亚硝酸盐,除了工业用途外,也被用作食品发色剂和防腐剂,但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国家有严格的标准。涂明远也知道“硝精不能放多,放多可能会死人”,但他在加工病死猪肉时,仅是凭经验随意朝大锅里放上“一小撮”。 “病死猪是疫病传播和扩散的重要传染源,如若食用将可能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而涂明远又使用一些有毒的原料加工病死猪肉,这无疑使消费者面临双重危险。”办理该案的睢宁县检察院检察官张一心说。 五六角收购四五元一斤卖出 2012年7月18日,涂明远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过认真细致审查,我们在案件背后发现一条购销病死猪的黑色利益链,而涂明远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环。”睢宁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郭鼐介绍说。 据涂明远交代,病死猪都是从本镇的李培明、赵某等人手中收购,“价格每斤不过五六角钱,最多不会超过一元”,而加工后的熟肉制品被以每斤四至五元的价格“批发”出去。 与李集镇毗邻的安徽省泗县瓦房乡的许侠、许素华及黄某等3人,就是涂明远的“老客户”。他们为图“便宜”多次从涂明远家里批发病死猪肉,再每斤加价一元至两元后到附近的集镇上销售。 另外,涂明远的妻子刘翠也多次积极参与病死猪的收购及病死猪肉的加工。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翠、许侠、许素华、黄某4人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嫌疑人李培明、赵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要求公安机关将上述6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并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 因犯罪嫌疑人赵某、黄某二人在逃,公安机关于10月29日将犯罪嫌疑人李培明、刘翠、许侠、许素华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李培明、许侠于10月29日,犯罪嫌疑人许素华于11月4日被睢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加工病死猪肉自己从来不吃 “这些肉我们自己从来不吃。”办案过程中,涂明远等几名被告人都曾说过这样的话。据被告人许素华等人交代,这些肉价格低,“一般卖给农村的老年人居多”。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本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并加重了刑罚。也就是说,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或者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食品进行销售,就构成本罪。这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此类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睢宁县检察院检察长吴为民说。 “目前,我们已针对养殖屠宰、检验检疫、生产销售等环节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各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百姓餐桌安全。”吴为民表示。(记者 丁国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