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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幼儿园禁止加收取暖费 不得降低供暖质量

来源:青岛早报-- 2012-11-04 06:54:18 字号:TT

  昨天,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今年幼儿园在收取保教费后,不得再加收取暖费,更不得以此为由降低供暖服务质量。根据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的规定,2012年审批或备案的幼儿园收费项目确定为保教费,保教费已包含提供冬季取暖服务发生的费用。2012年以前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为托幼费的,幼儿园在提供冬季取暖服务的同时,可按照《收费许可证》或《青岛市社会力量举办托幼园所收费备案表》上批准或备案的取暖费

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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