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青岛四方区检察院获悉,涉案金额2.33亿元的省内最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日前终审完结。被告人张某认为自己购买假货只花了16万元,而初审法院估算案值为2.33亿元,对案值估算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此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同案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30万元。
伪造单据卖山寨货
2010年4月,宁波海关在对一批出口货物进行抽检时发现,有6单以青岛注册公司名义出口的货物,报关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其中3万余件挎包、钱包、帽子均为假冒名牌的山寨货。货物的主人张某在青岛注册公司,常年往返于中国和希腊之间做跨国贸易。张某到案后交代,他从一名希腊商人处得知,向国外销售假名牌很赚钱。张某于是从广州、义乌等地低价采购大量假冒LV、彪马、耐克等品牌的皮包、钱包,出口到希腊谋取暴利。为方便仓储、报关,张某找到“帮手”郑某,两人联手通过伪造单据等手段,将山寨货销往希腊。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今年5月,四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海关查扣被告人的涉案商品总量,公诉人按照假冒商品市场价鉴定案值为2.33亿元,法院以此对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但被告人张某、郑某对涉案商品所估算的“2.33亿”案值不服,遂提起上诉。张某认为,鉴定书对涉案物品的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提出,这批商品的涉案金额应该以报关单及发票的金额26万元来认定,而不是公诉机关所坚持的2.33亿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告人辩护律师也提出:“涉案的箱包都是皮革制造,与LV等真皮制造的名牌产品相比质量相差较大,不应该以真品价格为参考标准;加之张某购买这批假货一共花费16万元,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填写的价格是26万元,与评估的2.33亿元存在很大出入。”
卖假货按照真货算
针对涉案金额的争论,四方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公诉意见:“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公诉人通过市场调查了解, LV包的材质也并非真皮,而是皮革。本案中的货物没有实际销售,所以无法认定实际销售的价格,只能根据权威机构鉴定的涉案物品市场中间价进行认定,即2.33亿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报关单及相关发票载明的涉案商品为袜子、皮带、围巾和帽子,报关商品与被查获的涉案商品不符,因此报关单及发票就不能作为认定价值的依据。法院最终支持公诉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赵健鹏 通讯员 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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