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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聂磊涉黑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来源:新华网2012-08-20 12:37:03字号:TT

    终审维持死刑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9起故意伤害犯罪,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财物52000余元;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窝藏;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等,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而且属于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持被告人聂磊死刑的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新闻回放

    ●1983年,年仅16岁的聂磊因抢劫罪被判刑。

    ●1986年,聂磊因斗殴被劳教3年。

    ●1992年,聂磊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0年3月27日,聂磊团伙制造颐中皇冠假日酒店夜总会斗殴事件。

    ●2010年6月23日,公安部发出B级通缉令,向全国通缉聂磊,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协助缉捕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

    ●2010年9月1日,聂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该组织130余名成员被青岛公安机关抓获。

    ●2010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市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11月30日,聂磊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青岛市南公安分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11年4月,聂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市检察院审查认定后,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正式庭审的时间从当年5月份推到8月份,后又再次推迟。

    ●2011年10月21日,青岛市公安机关通报了“聂磊涉黑案”的有关情况,抓获的该犯罪组织成员由原来的130余人增加到209人,从中逮捕161人。

    ●2011年12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胶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窝藏罪共十项罪名,决定对聂磊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6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胶州法院对“聂磊涉黑案”开始二审。

    ●2012年8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聂磊上诉请求,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本版撰稿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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