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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7月26日早间消息,新东方周三在美国连遭四家律师事务所发起的集体诉讼,这些律师事务所均指责新东方财务报表存在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因此应该给予赔偿。 律师事务所Law Offices of Howard G. Smith(以下简称“Howard G. Smith”)周三宣布,已代表在2009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17日(即“集体诉讼期”)购买了新东方美国存托股份的所有个人和实体,在美国加州中部地区的地方法院向新东方发起集体诉讼。这家律师事务所指控称,新东方及该公司的一些高管违反了美国联邦证券法的规定。 这也是新东方一天内在美国遭遇的第四起集体诉讼。除了Howard G. Smith,Rigrodsky & Long, P.A.、Pomerantz Haudek Grossman & Gross LLP和The Rosen Law Firm, P.A。也分别宣布代表在2009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17日其间购买了新东方美国存托股份的所有个人和实体,在美国法院向新东方发起集体诉讼。 Howard G. Smith指控称,新东方发布了虚假或有误导性的消息,公司及部分高管涉嫌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的规定:1)缺乏足够理由将旗下可变利益实体北京新东方及其全资子公司的业绩并入新东方的财务报表;2)因此,新东方错误地将北京新东方的业绩并入新东方合并后财务报表;3)与新东方的陈述相比,新东方拥有大量的特许加盟店,整个门店网络并非归新东方自己所有;4)预付的加盟费及其他费用抬高了新东方的现金余额;5),新东方运营的学校最终属于国有;6)因此,新东方的财务报表在“集体诉讼期”存在误导性信息;7)新东方缺乏对内部和财务的有效控制;8)从本质上讲,新东方财务报表和财务业绩在所有相关时间内都是虚假和有误导性的。 Rigrodsky & Long, P.A.、Pomerantz Haudek Grossman & Gross LLP和The Rosen Law Firm, P.A。等三家律师事务所也在诉讼中提出了类似指控,他们均认为这种负面信息在流入公开市场后,致使新东方的股票价值下降,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因此要求新东方对投资者的损失作出赔偿。 本月17日,新东方公布其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调查其VIE(可变利益实体)结构调整一事;18日凌晨,浑水发布报告质疑新东方财务造假,并将其股票评级定为“强烈卖出”。受此影响,新东方17日、18日两个交易日股价暴跌超过57%。 新东方随后发起反击:20日新东方连发两则公告,一方面宣布公司5名高管计划动用个人资金在未来三个月内在公开市场回购股票;同时还宣布公司董事会成立特委会,独立调查浑水指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