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全面禁止销售散装食用油
食用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餐饮安全,为防止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流入餐饮消费环节,昨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规范餐饮单位采购食用油的进货渠道,严禁在市场内销售散装食用油,生产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加工(含分装)经营食用油等,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由质监、工商、食药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民若发现市场上有无证销售散装食用油的,可拨打全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电话12345举报。
经营食用油需要办证
“除传统的花生油、香油等现场制售经营者和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外,凡从事生产加工(含分装)食用油的生产企业,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工分装销售相应品种的食用油。未经许可,不得加工(含分装)经营食用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流通环节从事食用油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食用油,不得销售散装食用油。
另外,餐饮单位采购食用油,必须从资质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包装标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食用油,不得购进和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识的食用油。食用油分装加工、流通销售的经营者及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索取供货方的相关许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供货发票。
多部门各负监管职责
根据通知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食用油市场准入制度;对加工企业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监督加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用油加工的有关规定,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加工及分装食用油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油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流通环节的食用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食用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流通环节经营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无检验报告书或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加工的食用油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油等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用油购进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对餐饮单位使用的食用油定期或不定期抽检;严厉查处餐饮单位违法违规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识食用油行为。
已清理不少“油贩子”
“我们在今年3月份就开始了清理市场上的无证散装油销售小贩。”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孙立伟介绍,目前市场上的散装油经营小贩已经基本清理完毕,一些原来经营散装油已经办理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在执法部门监督下开展合法经营,另一部分小贩已改做其他行业。
孙立伟介绍,工商部门近期还将对市场展开清查,发现无证食用油小贩,一般会处以2000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加大处罚力度或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记者孙启孟 通讯员 张峰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