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亲朋好友结婚的大喜日子里,饮酒庆祝、把酒言欢是人之常情,适当地劝酒、斗酒也是提升喜庆热闹气氛的好方法,但饮酒一定要适量,不能强迫性劝酒,更不能舍命豪饮,全然不顾自己的身体状况。去年,在市民王某的婚宴上,其同学王某某为了劝伴郎喝掉“酸甜苦辣汤”,自己“吹”了三分之二瓶干红葡萄酒。但如此“壮举”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由于身体无法承受瞬间增加的巨大酒精量,王某某全身抽搐、呕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红事变白事 赴婚宴“吹瓶”酿惨剧
2011年5月2日,王某某满心欢喜地到青岛某大酒店参加中学同学王某的婚宴,在赠送礼金后,他按照座次表与同学李某同坐一席。婚礼开始后,新郎新娘在台上进行着各项环节,王某某与同桌人也把酒言欢,频频举杯。期间,他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稍有醉意。下午2时许,新郎、新娘及伴郎、伴娘开始敬酒,王某某为了戏弄他们,用各种酒、饮料和菜汤勾兑了三杯“酸甜苦辣汤”,并在新郎等四人到这桌敬酒时起哄要伴郎全部喝掉。对此,伴郎反复推辞,坚决不喝,为了劝下这三杯“汤”,王某某主动提出他一口气“吹”一瓶干红葡萄酒作陪。在众人的哄闹声中,伴郎将三杯“汤”一饮而尽,王某某也“吹”了三分之二瓶干红葡萄酒。
敬酒完毕后,众人落座并笑谈刚才的热闹,但王某某呆坐在椅子上一言不发、脸色惨白。最先发现异样的是李某,他见王某某开始呕吐并伴有抽搐后,立即将他抬到一楼楼梯通风处透气,但此时王某某的症状不仅未减轻反而愈加严重。见此情形,李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了身为医生的新朗王某。王某抛下宾客赶到楼梯口对王某某实施了人工呼吸及心脏按压抢救。下午3时30分,王某某被救护车送到医院,王某随车护送,并预交了医疗费。在抢救过程中,王某某一直呕吐不断,进而心脏停止跳动40分钟之久。4天后,经王某某父母同意,医院放弃了对他的抢救,宣布其临床死亡。此后,青岛市公安局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王某某系异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丧子的痛苦对王某某父母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他们认为王某、李某和酒店对儿子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三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承担5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丧葬费等损失共计270617元。
法庭讨说法 死者父母称儿子死于劝酒
在诉状中,王某某的父母认为儿子是因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加上李某的不断劝酒才致死的,而酒店作为公共餐饮场所,应当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尽职尽责,对王某某的死亡结果也应担责。“王某是第一责任人,他作为婚宴的召集与组织者,在宴席期间未对王某某履行劝诫义务;作为医生,在抢救时也未尽到及时通知、照顾和救助义务,理应作为首要赔偿人。同时,李某强行劝我儿子喝酒,是引起他死亡的‘导火索’。”王某某父母表示。
对此,王某认为自己无责:“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他一口气‘吹’掉三分之二瓶的干红葡萄酒,这对一般人而言是承受不了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意识到这点。此外,在他醉酒后,我现场采取了急救措施并垫付了医疗费,已经仁至义尽了。”
李某也大呼“冤枉”:“我只是碰巧坐在他旁边而已,并没有劝酒,他的死亡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而酒店则认为所有的酒水和饮料都是王某自己带来的,酒店只是提供了符合标准的菜品,与王某某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
经王某某父母的申请,法院调取了市南公安分局的询问笔录,而王某也提交了当天的婚礼录像。“从录像中,我们可以看出没有任何人劝王某某‘吹瓶’,这是他的自愿行为。”王某表示。
他人无过错 法院判酌情补偿以示安慰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度饮酒可能会对身体造成的后果应当清楚。其参加婚宴时自己不节制,饮酒过度,醉酒后吸入异物导致窒息死亡,其自己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婚宴的组织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限于精力,他不可能照顾到每位参与者的个体差异,因此,对王某某的死亡没有主观过错。同时,在抢救过程中,王某还对王某某实施了专业的救助行为,故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侵权。但王某某在赴宴时按本地民俗向新人赠送了礼金,王某是其参加婚宴的直接受益者,应承担适当的补偿义务,给予受害人家属一定的安慰。
虽然酒店属于经营性餐饮行业,负有向顾客提供安全就餐环境的义务,但该义务是合理范围内的,对因顾客个体差异和自身原因造成的潜在风险,酒店并不是专业救助机构,要求其预见、预防并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合理的,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酒店也不构成侵权。但作为王某婚宴的承办场所和间接受益人,酒店亦应给予王某某家属适当补偿。
在共同饮酒中,如果是非强制性,礼节性的劝酒,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既不被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民俗风情所接受,不宜界定为侵权行为。饮酒人要自行承担过度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只有存在共同饮酒者强迫性劝酒或明知其身体状况不宜饮酒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时,共同饮酒者才应承担法律责任。此案中,无证据证明王某某是因李某劝酒才导致醉酒的,更无法证明李某对王某某进行了强迫性劝酒或明知其不宜喝酒而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因此,李某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意见,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后酌情认定酒店和王某分别适当补偿王某某父母26000元。因三被告对王某某之死均无过错,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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