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争取“抚养费”,年仅3岁的女童小美(化名)与亲生父亲王某分别站在了法庭的原告与被告席上。原来,当初小美的母亲孙某与王某相识后发生关系并生下了女儿小美,此时王某才吐露实情,他早已结婚并有一女儿。孙某作为女儿小美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王某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
生下孩子结婚却成泡影
孙某称,2008年4月,她结识了40岁出头的青岛人王某,当时王某自称未婚,于是她信以为真,
“王某得知我生下的是女孩后很失望,并表示渴望生个男孩。 ”孙某称,当自己提出要求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时,王某才告知,他早已结婚并生有一女。得知真相后,孙某陷入了痛苦之中。孙某认为,王某应当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
亲子鉴定确定父女关系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与孙某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在认识的过程中,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后孙某怀孕,再后来他被告知孙某生下一个孩子,孙某及其家人为了孩子的抚养费多次找过自己,为了孩子的生活,自己设法筹借钱交给了孙某,“这部分款项足以支付孩子直至成年的生活及教育费用。 ”因此,他认为要求自己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有自己的家庭,他与孙某发生过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亲子鉴定,法院依法确认小美与王某系亲生父女关系。
抚养费应承担多少成争议
在庭审中,孙某提供了王某名下的两处房产资料,并称王某名下有两部汽车,她认为,“根据王某每月偿还房贷数额、支持汽车运营及家庭的正常开支推断,王某的月收入至少5万元以上。 ”而王某认为这些属于家庭财产,他提供了两张向孙某账户汇款总共72万元的凭证单,来证明“已支付小美抚养费72万元”。孙某对汇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这笔钱与本案无关。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官表示,王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依法应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支付孩子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法院认为,孙某推断王某月收入为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孙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月收入的数额。而王某主张自己已支付孩子抚养费72万元,另一方不予认可,王某也没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参照2011年度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2763元,结合小美年幼需要专人照顾及即将上幼儿园的现实情况。最终,市南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王某每月支付给孩子抚养费1000元。(记者 董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