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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让犯人自拿钥匙开脚镣 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

来源:大众网-- 2012-05-27 07:26:47 字号:TT

    擅离职守,在押人员趁机逃走 两看守所民警被判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押解在押人员从医院看病回来,看守所两名民警违反规定,让在押人员自己拿钥匙开脚镣,该在押人员趁机偷取一把钥匙,4天后趁民警轮流吃午饭期间打开脚镣从医院脱逃。记者近日了解到,平度这两名失职民警被判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此案一审的平度法院审理查明,被告

人窦某、杨某是平度看守所民警,2010年12月4日至10日,在押人员綦某因肺炎在平度市人民医院治疗。当年12月6日下午5时许,杨某、窦某将綦某押解回看守所。在看守所值班室解戒具的过程中,杨某、窦某违反规定让綦某自己从值班室桌子上拿钥匙打开脚镣,綦某趁机偷取一把脚镣钥匙放在裤兜内。12月10日,杨某、窦某再次负责在医院看管綦某,上午11时许,二人违反规定轮流到医院外小吃部吃饭,先由杨某外出用餐后赶回,之后窦某出去吃饭,杨某倚靠在另一病床上看报纸,綦某趁机用偷取的钥匙将脚镣打开逃脱。

    2010年12月12日下午,綦某被抓获。2011年4月2日,綦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平度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窦某不认真执行加、解戒具的规定,致使在押人员綦某偷走脚镣钥匙,又不认真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看守的有关规定,造成綦某脱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但綦某脱逃的后果,亦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窦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窦某向市中院上诉,提出因押解人员警力不够,轮流外出吃饭,是他们实际工作中的惯例,他已按照规定尽到押解人员的职责,况且綦某脱逃后50小时即被抓获,在外逃跑期间也未造成损害后果,虽有工作过失 ,但并非法律规定的严重失职和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不应被定罪处罚。

    市中院查明,根据青岛市公安局的规定,被监管人员住院治疗时,必须严格落实监管力量24小时双人值班看守,对住院的被监管人员应按时仔细检查其戒具加戴情况,要将戒具与病房固定物体相连,使其自身无法解脱,确保安全。窦某擅离岗位外出吃饭,致使綦某在被杨某一人监管的情况下,趁机用窃得的钥匙打开脚镣脱逃,窦某并未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其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窦某、原审被告人杨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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