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余姚警方通报:4月30日清晨5点左右,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慈溪329国道周巷镇境内撞倒了一名老太。车上一对情侣将老太扶上车并对目击者说,要送她去医院。
然而,谁也不会想到,这对情侣驱车到了余姚滨海新城,将老人活埋致死。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工地土堆里挖出一具女尸
5月1日下午,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滨海大道的工地上,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已经停了两天。
这辆车没有车牌,前轮陷在路基下,车门紧闭,挡风玻璃有明显破裂。
疑惑的工人们选择了报警。
第二天,一个更为震惊的报警电话再次从工地传来:在距离桑塔纳轿车300米左右的地方,发现一具被埋在泥土里的尸体!
余姚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过法医检查,死者为一名老太,身上有伤痕,但为窒息而死。
根据种种迹象表明,老人很可能是发生交通事故,被车撞伤后,遭人抛尸掩埋。
老人是谁,是谁害了她,又是谁把她残忍地埋到了这里?一连串的疑问在警方脑海中盘旋。
被弃桑塔纳锁定嫌疑人
民警通过细致检查,发现该车后座位上有血迹。民警立即联想到死者身上的伤势,还有车子挡风玻璃前的裂痕……
民警判断:这辆车很可能就是撞上死者的肇事车辆。
很快,车辆和车主信息浮出水面。这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的车牌为浙AH3L13,车主为陶某,男,25岁,陕西省华阴县人。
此时,陶某已经从余姚消失,医院也没有陶某就医的信息。
工地上的工人说,黑色桑塔纳出现的时间为4月30日早上6点,从小曹娥方向行驶而来。
确定了车辆出现的时间和大致方向,民警随即对车辆行驶轨迹行进了查看。
民警从一张张监控拍摄的过往车辆照片中展开调查。
最终,民警发现了一张黑色桑塔纳轿车照片,该车与在工地发现的车辆特征极为相似。
这张监控照片拍摄时间为4月30日早上5点多,与被弃车辆到达滨海大道工地的时间吻合。
将老太扶上车说“送医”
时间回到4月30日清晨5点,68岁的方老太从周巷出发,步行去帮儿子的小店开门。
当时,天刚蒙蒙亮,路上车不多,老人沿着329国道走到一家酒店附近时,一辆黑色桑塔纳由东往西开过来。
桑塔纳车速很快,撞倒了老人。老人躺在地上,身上多处出血。事发附近酒店的一名服务员看到了这个场景。
“当时车里下来一男一女,两人把老人扶上了车,说是送老人去医院。”服务员说,想到他们已经准备送老人去医院了,他也没有报警。
5月1日,一名年轻男子找到了酒店,询问有没有见到一名老人路过。酒店服务员有些奇怪,把当时看到的情况告诉了男子。
害怕“酒驾”被查产生歹念
警方侦查中发现,陶某的女朋友陈某也已经消失。
经过一周多的艰苦侦查,5月9日,余姚警方终于在贵州将陶某和陈某抓获。
两人交代,事发前一天晚上,他们在慈溪一家KTV唱歌喝酒到清晨5点多,在返回途经329国道慈溪周巷镇时,撞到正在过马路的受害人。
在将受伤的方老太带上车后,陶某担心自己酒驾出事故要承担刑事责任,便产生了杀人埋尸的念头,遂将老太带到偏僻的事发工地,掩埋后逃离现场。
之后,两人分别乘坐火车与飞机逃到了贵州躲避。
陶某,男,25岁,陕西省华阴县人。学历不高,来余姚小曹娥镇多年,在当地一家小企业打工谋生。他中等个子,但身子很结实。
陶某的女友陈某也25岁,刚来余姚不久,两人正在谈恋爱。
据了解,陶某性格有点内向,平时很少跟家里联系。事发后,家人也尚无音讯。
目前两人情绪很低落,陶某眼眶陷了下去,双目无神,只说“是因为不懂法酿成的苦果”。
目前,陶某和陈某均已被警方刑拘,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嫌犯行为涉嫌故意杀人
昨天,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凌志说,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事故后,做出的选择是最差的。
“按照警方披露的情节,犯罪嫌疑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傅凌志说,按照刑法规定,最高量刑可以到死刑,或者死缓。
傅凌志说,这两个年轻人就是做了一件傻事,致使事故情节连升了两级。
他假设说,最轻的一种情况是,他们撞倒了老人,然后积极施救,致老人轻伤,并且积极赔偿的话,将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仅仅是民事责任。
如果肇事后致使老人重伤,积极施救和赔偿,获得家属谅解的话,将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量刑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后或者醉酒驾驶可以加重情节,法院可能会采用量刑的上线进行宣判。”傅凌志说,当然,这些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实际上,遇到交通事故,不管是什么情况,停车报警,并且积极救助伤员,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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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作者:张贻富 张明明 小杨牛伟 (来源:中国宁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