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DSG变速器几乎涉及了大众旗下的全部车型,如果更换变速器,那大众损失就太大了。”贾新光表示。 中国3·15法律网CEO郝庆丰对此表示,由于涉及动力系统匹配等问题,不是换一个变速器就可了事。届时,大众在中国将面临上10亿元的召回成本。 蒋苏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估计大众的推诿还牵扯到其内部的利益问题。 “这次消费者反映的汽车生产商包括一汽大众、上 召回制度也存缺陷 另一个令维权者不满的问题是,大众在这件事上实行了双重标准。 2009年北美市场出现与现在同样的问题,大众很快召回了约1.35万辆问题车辆,同年11月,大众再次因DSG变速箱故障,在德国召回1.7万辆高尔夫6、尚酷、EOS、Jetta和Passat车型。但是在中国,大众始终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国家质检总局于近期开始对大众DSG变速器故障向社会征集信息,其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此次征集信息是为了对进一步开展专家论证提供支持。 按照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规定,这样的征集及专家论证属“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第一步。 “按照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2月),如明确DSG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将对大众实施强制召回。”上述负责人表示。 但是,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尚在征求意见中,并未正式出台。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计划将现有的汽车召回法律制度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此前,则一直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而规定是建立在产品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但与产品侵权责任不同,其相关法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侧重于消除危险,而不是损害赔偿,北京律师协会产品质量与侵权赔偿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菡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这就造成汽车召回属于行政责任,但在缺陷赔偿的民事维权方面大打折扣。”蒋苏华说。 而且,“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仅法律位阶过低,召回对象过窄,处罚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过轻,对汽车生产厂商法律威慑力有限,而且在事实上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中国汽车流通学会副秘书长罗磊指出。 记者查阅规定发现,规定并没有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厂商提出赔偿要求,而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却隐瞒不报或不召回的情况,最高罚款数额也只有3万元。 而赔偿问题,据蒋苏华介绍,将在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有所强调,现在就希望这一条例能尽快出台。 “维权者除了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问题外,还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汽车产品的纠纷。”李菡指出,法律已经作出了倾向于消费者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后来颁发的《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都可以指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但是,李菡指出,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技术判定,仍然需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国家指定的鉴定机构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进行检验或鉴定;二是诉讼或仲裁解决的是个案,除非进行集团诉讼”。 “但集团诉讼在中国并不存在。对消费者来说,目前遇到的更多状况不是法律依据不足,而是民事维权很难。”蒋苏华说。 |
上一篇:拉手网老总撤退疑资金吃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