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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优先通行 不避让罚200元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早报 2012-04-11 06:53:03

    国务院日前出台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这个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从制度的顶层设计打造“移动的安全校舍”,为孩子们上下学画出了“安全线”。

    校车在非高速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为确保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说,对校车时速的限制,考虑到了中国道路交通的各种状况,根据道路交通不同状况区分了高速公路、一般道路和特殊道路的通行时速限制。这是科学合理的区分。

    针对我国中西部地区道路的实际情况,条例还要求,校车行驶线路应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同时,条例还规定,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每年都要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审验。

    提供校车服务的个体须取得“经营许可”

    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司长赵晓光解释说,这是考虑到农村校车服务企业较少,采取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措施。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了解到,一些地方个体客运经营者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在统一组织下提供校车服务。有些地方个体运输者和学校、家长联合签署协议,县级政府还为每辆校车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提出具体安全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赵晓光说,个体经营者不允许擅自提供校车服务、招揽学生。条例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设置了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对校车的安全运行也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校车通行优先是“亮点” 校车载人不得超核定额

    条例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据介绍,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赞成校车通行优先权的规定,认为这是条例的 “亮点”。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认为:“这是对绝大多数民意的充分尊重,也是对国际惯例的认可。孩子们在道路交通中是弱势群体,必须保护。”

    条例对校车通行优先权特别是社会车辆避让校车规定得比较具体,“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对不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当然,条例对校车的安全行驶也有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比一般驾驶人更严格

    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鉴于校车乘坐对象的特殊性,条例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

    条例规定,校车驾驶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也经过了反复讨论。“有的意见认为,如果规定太严,司机就不好找,尤其是农村地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会更难找。但多数意见都认为,校车驾驶员须具备驾驶客车的条件,而且要比这些条件更严格一些才行。”这位负责人说。

    未取得标牌的车辆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行驶安全的基础。实践中,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以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往往是将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条例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使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配备专人全程照管学生违规者可处500元罚款

    条例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条例同时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未依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权威访谈

    高中生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入园幼儿接送须用专用校车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入园幼儿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作出妥善规定

    问:条例第二条将本条例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为什么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如何解决好幼儿园幼儿的乘车安全问题?

    答: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对高中学生上下学是否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意见不一致,有的赞成纳入,有的不赞成。

    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对校车安全的特别规定,是针对小学生、初中生的身体条件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

    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 3岁——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考虑设定 “过渡期”

    问:条例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同时,还作了例外的规定,为何要这样规定?

    答:为尽快建立保障校车安全的统一制度规范,条例应在公布后即行实施;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申请及审批办理的时间。

    为使条例尽快施行,同时又给依照本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留出必要时间,不致使已按现行有关规定开行的校车停开,影响学生上下学,条例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聘用的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按照条例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考虑到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有关方面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难于完全满足需求;同时,筹集购买专用校车的资金、对一些不适合专用校车通行的农村道路进行改造等,也要有一个过程。所以执行小学生、幼儿应使用专用校车的规定,需要有一个过渡期。

    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过渡期的期限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比较符合实际。因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据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新闻延伸

    180辆专用校车近期抵青 年底完成600辆配备目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引起了我市教育部门、家长的普遍关注。昨日下午,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市教育部门将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全市学生上下学交通信息进行摸底,以建立学生交通信息数据库,并继续加大专用校车的配备力度,争取年底前完成600辆校车的配备目标。近期,将有180辆专用校车抵青。

    据悉,我市自2005年在胶南首先运营校车以来,校车发展迅速。目前,我市接送学生(5人以上)车辆共1216辆,接送约4.5万学生上下学,其中,由政府介入和校(园)组织运营车辆665辆,企业、个人以及家长自发组织的运营车辆551辆。

    据介绍,围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市教育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市目前正在运行的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车辆,制定整改办法,完善整改措施,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定的校车上路运送学生。市教育局还将广泛征求意见,对我市2007年出台的《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同时,协调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成立相应的校车协调管理办事机构,依法加强校车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校车交通安全。

    “感觉孩子有‘护身符’了”。昨日下午,在获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后,市实验小学三年级学生卢玉钦父亲的有感而发,代表了众多家长的心声。他称,《条例》中对“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核实学生下车人数、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等详细规定非常必要、非常可行,为切实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记者 刘淼)

    拼装车充当校车从重处罚

    校车超员是校车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条例对违法使用拼装车辆充当校车的行为,处罚更加严厉。条例规定,使用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说,“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比较大的,比如使用拼装车接送学生的,都规定了高额的处罚。这样规定都是为了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防患于未然。”

    条例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同时,条例还对学校、地方政府等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据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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