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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法院对失足少年发禁止令:不得夜不归宿

来源:青岛晚报 2012-04-07 14:00:39

    16岁花季少年为求刺激,在湖南路一家酒店爬窗进入隔壁房间盗窃,偷走3000多元财物,被市南法院判处缓刑。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还有一个特别的判决——发布“禁止令”,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社区矫正部门同意,该少年禁止在外过夜,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记者了解到,自去年市南法院少年庭发出岛城首张“禁止令”以来,该院已经对10名未成年人发出了“禁止令”,针对失足少年的犯罪原因“对症下药”,禁止他们夜不归宿,或是禁止进入营业性网吧、夜总会、酒吧等场所。

    少年盗窃财物3000余元

    2011年7月,16岁少年小王入住湖南路一家酒店期间,发现隔壁房间的窗户没关上,为求刺激,他爬窗入室,盗走房客一个装有1200元现金的腰包及数码摄像机等财物,价值共3000余元。小王逃离现场后被抓获,部分赃物被缴获。

    经查,2010年12月,小王就因在一家医院盗窃财物被抓获,经公安机关教育后释放。此次“故伎重施”,终于栽了跟头。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小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犯罪时未满17岁,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父母离异他随祖父母生活

    通过社会调查,法院了解到,小王是独生子女,来自一个家境较好的家庭,父母都是个体户。5岁时父母离异,他被判给父亲抚养,后父亲再婚。他从小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跟奶奶感情深厚,与父母的感情却比较淡漠。因为无心上学,他的学习成绩一直不好,初一自己就离开了学校。这个性格内向的男孩喜欢玩竞技类网络游戏,喜欢独处,追求吃、穿高消费。11岁时就曾偷拿过家中的财物,之后还夜不归宿。

    法院“发令”禁止夜不归宿

    “我觉得人生最大的幸福是有个好家庭,最想对奶奶说声对不起。 ”在庭审中,小王的心声让人感慨。小王在幼年时期父母离异,主要由祖父母抚养长大,缺乏必要的心理抚养,由于祖父母年事已高,无力对其进行必要的管教和引导,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缺失,让他在成长过程中未形成良好思想品德和健康的心理。据介绍,11岁时偷拿家中财物的行为,让小王由此产生了刺激、兴奋的畸形心理,而家庭、社会没有对其行为进行矫正和疏导。

    “小王不是因为生活所迫,仅仅因为寻求刺激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市南法院少年庭耿庭长介绍说,为了帮助小王矫正行为、尽快返回社会生活,法院在判决中发出一道“禁止令”:未经社区矫正部门同意,禁止小王在外过夜。 “发出这份禁止令是针对他的犯罪原因,因为小王有离家出走的习惯,希望通过禁止令,让他避免受到坏的影响。 ”据介绍,“禁止令”的作用是为失足少年设置一道“篱笆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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