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5日,张某在阳谷某五金店购买了10瓶漆料。次日上午4名战士用该漆料粉刷值班岗楼地面,下午都感觉眼睛流泪、红肿,被送到县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化学性灼伤。当天傍晚,又有一名战士在岗楼值勤后也出现了同样症状。5名战士在县医院治疗了4天,共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张某与该五金店负责人协商,对方拒不承担责任,无奈投诉到阳谷县消协。
阳谷县消协经调查情况属实,遂多次进行调解。最后,五金店负责人向受伤战士表示道歉,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交通费共计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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