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2日,曹先生在当地某商场的地下超市购买了一袋泰国大米,重量4千克,价格75元。到家后发现大米已超过保质期两天。于是找到商场,商场承认大米超过保质期,同意为消费者重新更换一袋,另外再送两袋。曹先生不同意,投诉到泰山区消协。
泰山区消协经调查了解到情况属实,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商场为消费者更换了一袋大米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750元。
针对商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区消协同时将此案移交工商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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