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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调免费美容 暗藏劣质化妆品

来源:工商李沧分局 2012-03-12 20:07:29

    昨天下午,刘女士拿着一盒包装精美的化妆品来到工商李沧分局楼山工商所,诉说美容给自己带来的烦恼和不快。

    原来,刘女士前天上午休息,在经过李沧区安顺路时,两个长相漂亮的女孩拉住了刘女士,告知刘女士可以在路边的美容院里免费美容。在免费美容过程中,1名女孩热情地向刘女士推荐了店内产品并承诺长期使用其产品美容的“神效”。刘女士经不住女孩热情似火的游说,掏出1960元办理了一张美容年卡,同时得到了1套化妆品。可是,让刘女士没想到的是,在美容后当晚,她脸部皮肤疼痛难忍,痒得难受,非常不舒服。

    刘女士上门找到美容院推荐自己办卡的女孩要求退卡,这女孩横眉冷对,称美容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回。刘女士又找美容院周经理协商,周经理也拒不同意刘女士的要求。刘女士听后非常生气,于是投诉到楼山工商所。

    楼山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和刘女士驱车来到位于李沧区安顺路中段的美容院,执法人员认真检查了美容院所售化妆品的外包装、进货单据和产品说明书,发现所经营的化妆品内部标签和说明书印刷粗糙、颜色深浅不均。执法人员当即联系了该品牌的青岛代理商上门察看,确认美容院销售的化妆品并非原厂生产的。

    执法人员向该店周经理严肃地指出,美容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经销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经过对双方进一步的调查和询问,认为美容院派出销售人员以免费美容为由拉拢消费者,其目的是为了达到让消费者在美容院进行消费。刘女士在其销售人员的百般诱导和承诺下才花钱办理了美容年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美容院周经理按原价为刘女士办理了退卡手续,赔偿刘女士损失费200元整。并将对该美容院经销假冒劣质商品的行为立案查处。(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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