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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 工商李沧分局楼山工商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美容服务产生的纠纷,投诉人张女士最终获赔人民币3600元。 美容护理 面目全非 去年8月14日,投诉人张女士一次性付给位于李沧区遵义路中段的一家美容美体店共6500元做油性面部护理。该店任小姐向张女士介绍的护理共分为三个阶段,需做36次。在任小姐给张女士做了5次一般面部护理后,今年1月18日,该店负责人周经理向张女士推荐使用香熏精油产品。可是张女士在使用这些香熏精油产品后,第二天脸上就出现了六颗小痘痘。在周经理安排任小姐对张女士脸上痘痘的修复过程中,小痘痘越修复越多,从最初的六颗发展到了整个面部到处都是。 如须根治 方案重组 该店周经理对张女士解释说,张女士的体质属于特殊 人群,在本店正在接受服务的顾客中所占比例极少,必须使用本店的另一款进口香熏精油产品加上袪痘霜才能彻底解决问题,护理时间要相应延长,护理费用须再增加2200元。 并且说如果张女士不接受本店提出的下一步护理方案,出现的一切后果都由张女士承担。张女士听后非常恼火,与周经理大吵了一架,不得不请假在家,连门都不能出了。 权威诊断 谎言自破 张女士在和老公商量一番后,分别到附近的两家规模比较大的医院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治疗,两家医院的大夫检查结果是一样的,都确诊是由于过敏所导致的结果。拿着诊断结果,张女士懊悔万分,悔不该当初轻信了周经理的温柔谎言,愤然来到了楼山工商所进行投诉维权。楼山工商所的执法人员经对张女士和该店周经理进一步调查了解美容护理过程,得知张女士投诉事由属实。 明法释义 理当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该美容美体店的周经理由于受利益驱使,在向消费者张女士推荐本店的香熏精油产品时,未明确告知张女士该种产品在使用后可能引起的诸多不良后果,没有进行善意提醒和必要的警示性说明,主观过失明显。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店周经理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经对双方反复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周经理当面向张女士道歉,退还张女士美容护理费6500元,并赔偿张女士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00元整。(李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