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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9点多钟,冯女士来到工商李沧分局楼山工商所投诉,她说于去年3月底花2600元在李沧区湘潭路办理了一张某商场内美容院的贵宾卡,期限为12个月。可是在冯女士2月24日到该美容院消费时,该美容院人去房空。听商场的工作人员讲,这家美容院是春节前刚搬的,搬到哪里去了他们也不得而知。冯女士找商场的负责人周经理商量,要求商场给自己退还卡内余额,周经理坚决不同意。周经理解释:该美容院办有单独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己开办的商场只是向美容院出租场地,没有与其合作经营,本商场与冯女士签定的租赁合同于去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到期后冯女士就搬走了,临走前也没告诉商场打算搬到哪里去。因此,冯女士的损失与本商场无关,本商场没有责任,冯女士的损失还要自己去想办法找美容院解决。冯女士则坚持认为,该美容院的经营场所是商场提供的,自己的贵宾卡是在这里办的,现在美容院找不到了,贵宾卡没消费完,商场本身应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该商场作为房屋出租的市场主体,为从事美容服务的美容院提供了固定的经营场所,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如果承租经营主体出现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商场必须担责。 工商执法人员对该商场的周经理讲明法规,晓以利害,周经理痛快地当场将卡内余额380元退还给了冯女士。工商执法人员同时建议周经理通过有效途径寻找美容院的下落,减少自己负担的损失。(李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