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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今天早晨一上班,魏女士就拿着一辆遥控玩具车来到工商李沧分局楼山工商所投诉,称前天在李沧区湘潭路一个体店里买了一辆遥控玩具车,作为送给6岁孙子的生日礼物。但小孙子在操作玩具车玩耍时,不慎被遥控车上晃来晃去的天线戳伤了眼睛,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处理,花去医药费130元。 楼山工商所的执法人员来到销售玩具车的专卖店,仔细检查该种玩具车的外包装及说明书,发现全是英文,外包装和内包装上均没有标注中文。请了一名英语教师翻译得知,该玩具车是由杭州一个体户生产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3C认证标志和警示标志,上面写着“适合10岁以上儿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周经理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周经理退还了魏女士购买玩具车款118元,赔偿魏女士200元损失费。并依法封存了专卖店经销的5类共计14辆遥控玩具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李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