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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保姆未成中介强收费 为80元权益大爷争到底

来源:工商李沧分局 2012-03-12 18:10:19

    2011年6月10日,年逾七旬的李大爷委托青岛市李沧区某家政服务部给自己家介绍一个保姆,同时与该家政服务部达成协议:家政服务部负责给李大爷介绍一位保姆,试用期三天,试用期满签订正式雇佣协议,家政服务部将收取保姆月工资的10%作为中介费;试用期间如果李大爷对保姆的工作不满意,家政服务部可以另派一位保姆,最多可以介绍3位保姆作为候选。

    3天后试用期满,李大爷一家提出将试用期延长至一周(即延长至17日),家政服务部同意了。一周后,李大爷向家政服务部再次提出延长试用期三天(即延长至20日)的请求。家政服务部虽然感觉为难,但还是同意了。18日,保姆嫌路途远,向李大爷一家提出辞职,李大爷向家政服务部支付了保姆8天的工资800元,并拒绝了家政服务部再介绍保姆的提议。

    这时,家政服务部又提出要向李大爷收取80元的中介费,李大爷对此很不理解:自己和保姆之间最终没有签订雇佣合同,家政服务部尚未促成协议达成,凭什么向自己收取中介费呢?家政服务部则声称:我们可以给顾客提供3次挑选机会,第一个保姆不合适,我们可以再给李大爷介绍另外2个,但李大爷自己拒绝了,这并不是我们的责任;况且10%的中介费是业内行规,既然支付了800元工资,理应支付80元的中介费。双方协商不成,李大爷投诉到虎山路工商所。

    执法人员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李大爷与家政服务部关于委托介绍保姆的约定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有效合同。此后,家政服务部虽然积极履行居间义务,不过最终并未促成李大爷与保姆之间合同的成立,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李大爷支付家政服务部交通费、电话费等各种活动费用共计30元,家政服务部将其余50元退回李大爷。(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 贾军 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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