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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方法及标准 商品房 缴纳方法 1.新房。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旧房。旧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由业主大会确定,然后按照业主房屋的面积大小来缴纳相应的资金,收起资金后由业主委员会缴纳到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的账户。这个账户下面,再按照每套房屋分别设立单独的账户,这样,将来使用资金时,可以清楚地算清账目。 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经由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 标准 商品房(包括新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分别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公房 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交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