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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很重要的功能是通过审判确定社会行为的规范和标准。“这是调解不可能做到的。”北大教授傅郁林说。正在修订的民诉法,将诉前先行调解纳入,未加以严格条件限制,这让她感到担心。 立案庭清闲下来,审判庭却空前忙碌。立案数量较多的法院,法官们都加班加点,突击结案,有的法官一天开几个庭。当事人晚上、周末居然收到了开庭的传票。 审理程序上能简就简。个别法官二审案件根本不开 “一般能劝撤就劝撤,不劝撤就想办法调,轻易不出判。”一位法官说。法官以判败诉或胜诉也拿不到赔偿威胁当事人接受调解,或以可退返诉讼费诱使当事人撤诉。 这样做,一方面可提高结案率和调撤率,另一方面,即使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案子通常也不会回到自己手上。如作出判决,则要承担当事人上诉、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风险。 执行局也想出变通的方法:以无财产可执行为由,中止执行,强行结案;等结案率指标完成后,再以当事人发现新的财产为由,重新申请执行。由此带来一个现象:法院每年向人大报告结案率达98%以上,执行局却年年都在清理积案。 一位基层法院法官坦言,年终立案难是“制度性违法”,法官其实也很无奈。 “工厂化管理” 如同GDP数字,结案率指标基本只提高不下调 以结案率作为法院主要考核指标,已沿用几十年。在北大教授傅郁林看来,这体现了在行政化管理思维之外,中国司法管理体制的另一特点——工厂化管理思维。 法院将法官当成计件生产的普通工人,片面追求数字和效率,意图通过数字管理实现对“司法产品”的质量控制。 在很长一段时间,法官的收入与收案数量直接挂钩,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结案率给法官带来的压力,刺激法官收案办案。 上世纪90年代,傅郁林从《人民司法》的一项司法统计发现,每年第四季度因追求结案率,已出现立案难问题。但当时诉讼总量相对较小,这一问题尚未激化。 进入2000年之后,中国社会转型加剧,矛盾日益激化,加上劳动合同法、新公司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在社会纠纷调解分流机制欠缺的背景下,法院的诉讼压力剧增。 徐伟所在的区级法院,是北京受案数量最多的基层法院之一,每年收案数量达3万件以上,平摊到每个法官,每年办案数量在两百件以上。在他看来,法官如果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完成结案率指标几乎不可能。 案子数量越大,结案率指标难度越大,不管是办40件案子,还是办400件案子,结案率面前,一律平等。 “这明显不公平,”徐伟说,“所以,法院收案越多,年终立案就越难。”法院和法官作出的理性选择是,提前关闭立案大门。 案件压力不大的法院也不例外。 “结案率不尊重司法审判规律,”一位法官说,“如果12月20日为年终结案期,12月19日收的案子同样要算结案率,即使简易程序也要三个月,我怎么可能第二天就能结案?” 如同GDP数字,管理者提出的结案率指标,只有提高而几乎不下调,除了考核压力,也夹杂攀比因素。在北京某区法院,一位“非法官出身”的新任院长新官上任,提出了结案率100%的目标,结果当年该院的“年终立案难”直接变成了“年终不立案”。 结案率“难割舍” “新指挥棒”在手,“旧指挥棒”还在用,而且更管用 2011年10月11日,河南省政协委员张弛收到了河南省高院的答复,称今年4、5月份该省已对绩效考核规定进行了修订,将2010年考核的“结案率”改为“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他在年初提交了《法院应当改变案件结案率考核标准,解决人为造成的立案难问题》的提案。 可紧随这个答复,河南省各级法院年终立案难,今年如期而至。 11月3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率队到河南南阳视察,张弛提问,为何不取消考核年度结案率,只考核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旁边一位主管审判的省高院副院长起身回答,“我们两种结案率都要考核。”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试行新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考核指标多达33个,取代单一的结案率指标;2011年3月修订,考核指标调整为31个指标(俗称“31率”),更取消沿用几十年的“结案率”,代之以“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即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例。 年终结案率指标实际上并未被否定。最高法院法官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释疑文章称,“结案率指标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对结案率指标要“清醒、理智地对待”:一方面弱化其评价功能,避免以偏概全;另一方面,仍可作为掌握审判进程的指标之一,用以发现问题、调整人员、整合力量,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基层法院的院长们,一手拿着“新指挥棒”,一手拿着“旧指挥棒”。今年年底立案难的法院,几乎都为了保结案率。 “每个月法院通报审判工作情况,首先说的是还有多少案子未结。”沿海某地级市中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该院已使用“31率”,但该省原来的14个指标(俗称“14率”)依旧有效,排在第一位的是“累计结案率”。 “基层的法院院长不可能不关心结案率。”曾在某中院挂职副院长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说,效率被认为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比如久拖不决现象当前依然突出,对当事人伤害巨大。上海的法院也强调“一定的结案率”。 目前法官的整体职业操守和专业精神,仍难如人意。“从法院院长的角度,还没有找到更好的内部管理办法。”游伟说。 外部评价标准,也令结案率指标难以被舍弃。 在考核体系中,年度结案率仍是最具标志意义的指标。在各级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中,一般只有受案数、审结数以及执结数,才会醒目地出现在最开头,概述法院全年工作成绩。前两个数字形成的比例,即为年度结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