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手机客户端下载 | 青岛天气 | 更多网上媒体 | 疾病查询 新闻中心> 大头条 > 正文

青岛扶持就业税收政策解读

来源:青岛早报 2011-12-09 06:07:06

  创业拉动就业,税收政策来“帮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发布的扶持就业新政策,在对原有政策精华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和优惠政策覆盖面,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政策

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不包含在内),在3年内按每个业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免除当年实际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8000元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8000元的,以8000元为限。

  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记者 刘文剑)

-

相关链接

上一篇:免税条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