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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社局2011年政策文件解读

来源:青岛日报 2011-12-06 10:25:56

    12、《关于发布2011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8号)

    内容提要

    1、本次共发布242个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调查企业503户,调查职工6.2万人,基本涵盖了我市各行业通用性、流动性较强的职位。

    2、每个职位的工资水平分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和平均数。不同职位工资价位的差异是由人力资源市场上劳动力供求关系

和该职位的人力资本投入大小等因素决定的,同一职位工资价位水平的高、中、低之分,是由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素质等因素决定的。

    3、本次发布的职位工资指导价位是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的指导性信息,可作为企业招工招聘和劳动者求职确定工资标准的参考信息,也可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

    4、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的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调查的辖区内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分别发布。

    政策咨询部门 劳动关系处 电话:85912598

    13、《关于发布2011年青岛市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9号)

    内容提要

    1、本次发布的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数据共调查了全市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等10个行业,3343户不同注册类型企业,涉及66万从业人员。

    2、本次发布的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数据包括企业人均人工成本水平、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企业人工成本构成、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益。在发布的企业人工成本参考水平数据中,按地区、注册类型、规模、行业门类分别进行发布,并单独发布了制造业大类的人工成本情况。

    政策咨询部门 劳动关系处 电话:85912598

    1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5号)

    内容提要

    1、对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明确应在15日内做出决定;对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规定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限期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15日。

    2、增加了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的规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20日。3、对拒不协助工伤认定机构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咨询部门 工伤保险处 电话:85912395

    15、《关于调整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6号)

    内容提要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生育津贴由原来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60%计发;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政策咨询部门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电话: 85712034

    16、《关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7号)

    内容提要

    1、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继承。

    2、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新产生的社会保险欠费时不再补收利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我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政策咨询部门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电话: 85712034

    17、《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9号)

    内容提要

    1、要求各区市、各单位成立面试工作领导小组。面试方案经领导小组确定后,报市主管机关审批同意,上网公布后方可实施,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2、要求科学设置面试考官组和确定评分办法,每个面试考评组原则上不少于7名考官,其中本单位考官一般不超过1/3。专业技术岗位招聘时,面试考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考官总数的2/3。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的计分办法,确定面试成绩。

    3、要求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全程监督,全程采用音视频监控,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面试,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视情况责令招聘单位纠正或宣布无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政策咨询部门 市场管理与人员调配处 电话: 85911272

    18、《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0号)

    内容提要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五市可选择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

    政策咨询部门 医疗保险处 电话:85912755

    19、《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1〕31号)

    内容提要

    1、本通知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包括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由失业登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3、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院,7月1日后出院的,其7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执行。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相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

    5、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咨询部门 养老失业保险处 电话:85912375

    20、《关于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2号)

    内容提要

    1、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大学生扩大为所有来青创业的毕业5年期内的大学生和驻青高校在校大学生;

    2、一次性创业补贴由4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大学生创办企业申领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招用人员范围中增加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

    4、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分别由5万元和20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和30万元;

    5、大学生创办企业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第1年100%、第2年50%、第3年30%房租补贴;

    6、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内大学生创办企业,根据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所在区(市)给予一定奖励性补贴;其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

    7、设立1000万元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建立初期规模为1亿元的大学生创业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初创期和初具规模的大学生创办企业;

    8、大学生创办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免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的人才招聘会。

    政策咨询部门 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电话:68611001

    21、《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和创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大协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5号)

    内容提要

    1、2012年底前,300人以上,已建工会的大中型企业都应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的作用、规范调解工作制度。

    3、加强仲裁调解,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设立专门的案前调解机构,提高仲裁调解结案率。完善调裁衔接,大力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

    政策咨询部门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电话: 82669702

    22、《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7号)

    内容提要

    1、加大外部评价的指标权重,把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作为关键性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促进绩效的持续改进,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

    2、在岗位目标考核中,倡导各单位体现岗位职责和特点的个性指标,并设置不同的评价标准及指标权重,减少主观性。

    3、绩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实时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力求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方法简便易行,考核程序规范有序,考核结果客观公正,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政策咨询部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电话: 85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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