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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广大市民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广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更多地听取市民意见建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2011年度涉及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汇总,并将文件内容以提要的形式予以刊登,供广大市民查阅参考。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建议或想更多地了解政策详情,请登录青岛社保查询大全或拨打12333民生服务热线电话。 1、《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5号) 内容提要 1、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试点扩大到了全市范围。2011年,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全面推开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2、2011年4月底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2011年5月底以前,完成第一批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2011年6月,完成首次待遇发放工作,6月20日将首次待遇发放到位。 3、胶州市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崂山区、黄岛区、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1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市为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政策咨询部门 农村社会保险处 电话:85912339 2、《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33号) 内容提要 1、中小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离岗3年内可参加各级事业单位的定向招聘(满最低服务年限2年)。 3、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4、我市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实现一对一的援助和帮扶。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 (含3万元)的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咨询部门 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电话:68611001 3、《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5号) 内容提要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除中央、省属企业外)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2、一般竞争性和基础设施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政府投资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享受财政补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4、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政策咨询部门 劳动关系处 电话:85912598 4、《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27号) 内容提要 1、从2011年起,就业困难人员中“4045”失业人员调整为“4050”失业人员。其他人员范围没有调整,仍将低保人员、协保人员、残疾人、城乡“双零”家庭成员等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2、对市内四区开发的保洁、保绿、治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市财政继续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此次将区财政配套的岗位综合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00元。 3、为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继续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另外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4、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未就业退役军人、残疾人、未就业随军家属、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七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每人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创办企业的,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提高30万元,具体根据创业者实际需要资金状况确定。 5、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继续给予每人4000元的资金扶持;对创办企业的,将扶持金标准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 6、对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将新招用人员的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扩大到外地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咨询部门 就业促进处 电话:85912360 5、《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2号) 内容提要 1、自2011年起,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培训大学生创业者10000人以上。 2、参加培训的大学生一律免费,培训费用由市财政负担。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各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向市孵化基地管理中心提出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咨询部门 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电话:68611001 6、《关于贯彻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5号) 内容提要 1、原按《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青劳社办 〔2006〕65号)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时,须按规定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参保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山东省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我市为其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地及待遇领取地:我市为其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十年参保地的;其在省内各地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我市系其缴费年限最长参保地的;其在省内各地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且在省内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相同,我市为其最后参保地的。 政策咨询部门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电话: 85712034 7、《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7号) 内容提要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服务机构评估申请要符合“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等条件。 2、承担工伤康复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二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或医疗康复资质,且康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2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左右等条件。 3、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申请评估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和省民政行政部门颁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证书》等条件。 4、违反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就医管理规定的;不履行《服务协议书》约定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被卫生、民政等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将被暂停或取消服务协议。 政策咨询部门 工伤保险处 电话:85912395 8、《关于使用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2号) 内容提要 根据青岛市统计局《2010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确定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549元 (月均2379元),确定使用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作为2011年我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 政策咨询部门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电话: 85712034 9、《关于印发青岛市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3号) 内容提要 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退、辞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之间因辞退、辞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三类争议适用本办法。 2、要求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人事关系决定时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而且还要有送达报批手续。 3、规定区市仲裁委办公室应该为用人单位提供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的专业咨询服务。 政策咨询部门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电话: 82669702 10、《关于将干燥综合征等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6号) 内容提要 调整后的门诊大病病种由43种增至50种(含儿童糖尿病),适用范围包括了城镇职工、居民(含少年儿童)。新纳入干燥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肝病、肝豆状核变性、颅内良性肿瘤综合治疗、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等6个病种。一个医疗年度门诊大病统筹支付限额标准分别为:干燥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肝病均为6000元;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为8000元。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豆状核变性、颅内良性肿瘤综合治疗等三个病种暂不设限额标准。 政策咨询部门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话: 85756032 11、《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17号) 内容提要 对2010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标准为:1、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按185元至150元的标准增加。2、生活护理费。以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79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政策咨询部门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电话: 857120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