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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 征收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关于通过青岛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征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49号]) 征收标准: 1、缴纳险种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国有、集体(不含农工商企业)、城镇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其中上述企业的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工商企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从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医疗保险;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协保”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照省、市有关政策,除养老保险外,其他险种应视具体规定参加当地统筹,因此,原行业统筹单位应在我市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其中,已在省里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在我市参加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2、缴费比例参保单位及从业人员应按以下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经本人申请,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个人可以按照5%的比例。个体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员、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市内、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保税区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个体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员、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1%。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根据参保单位的主营项目在0.5%-1.6%之间确定缴费比例(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为0.9%,个人不缴费。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缴费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3、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平稳实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07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最高为100%;2008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最高为100%;2009年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按上述标准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征收程序: 1、企业携带相关资料到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 3、办理网上扣费的通过银行划款,未办理网上扣费的为企业打印缴费凭单;企业持凭单到任一银行网点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