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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审核拨付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1-21 15:00:03

    办理部门:市劳动保险办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处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福州南路8号2楼

    办理时间: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 3、《关于转发鲁劳社函[2005]135号文件完善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劳社[2005]124号)。

    申请材料: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 2、如多次工伤事故、追加工伤认定部位等特殊情形的,还需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

    给付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申请拨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需提交《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受理: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应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用人单位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核拨付: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前需审核是否符合拨付条件,具备享受待遇资格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预审:工伤保险系统按程序设置自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生成《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

    (2)初审:工作人员对系统自动生成的《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的待遇项目、金额等内容进行人工审核,无误后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一式四份),交用人单位及因工致残职工签字确认。

    (3)复核:对经用人单位及因工致残职工签字盖章确认后交回的《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进行人工审核。其中,用人单位或因工致残职工对《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中的内容有异议的,经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属实并修改正确后,重新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交用人单位及因工致残职工再次确认。

    (4)复审:每月17日后,通过工伤保险系统提取上月所有核定的待遇数据,编制工伤待遇拨付明细表。处室负责人对照拨付明细表及《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对每名职工享受待遇的资格及待遇金额等内容进行复审。

    (5)拨付:工作人员通过工伤保险系统生成各项待遇支出金额汇总表,报送社保办财务部门复核,经各级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待遇分别划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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