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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机关保险办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福州南路8号3楼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 3.疗费报销凭证; 4.诊或住院明细清单及出院小结; 5.养亲属的提供申请人的户口薄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6.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材料。 执行程序: 1.提交《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和《青岛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医疗费审批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对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每月5日前到协议医疗机构结算相关费用; 4.每月25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医疗费拨到用人单位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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