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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转移管理工作

来源: 2011-11-21 14:10:47

    办理部门: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区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法定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 2、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青人社字〔2010〕61号)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执行程序:

    1、申请。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转入地社区居委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21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2、审核。转入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2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市经办机构。

    3、寄送。转入地区市经办机构应于月末前向转出地区市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4、办理。转出地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的参保信息。

    5、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告知转入人员。

    6、制卡。区市经办机构根据账户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制作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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