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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工作

来源: 2011-11-21 14:08:22

    办理部门: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区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法定依据: 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 2、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青人社字〔2010〕61号)。

    申请材料:

    执行程序:

    1、存款。参保人员在每年度3月31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的银行存折。

    2、报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月中旬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3、扣款。指定金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4、反馈。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区市经办机构。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业务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实收处理,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6、通知。对扣款未成功的,区市经办机构生成《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通过区市经办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反馈给社区协办员,社区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3月31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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