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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审批办法》(青劳社(2008)40号) 许可条件: 1、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许可条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 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条件: (1)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连续休息的职工; (2)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一线职工; (3)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中,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职工;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许可程序: (1)审查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 (2)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资料,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作出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制决定出具《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书》。核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实行特殊工时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916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