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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可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专职(全日制用工)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以上(含)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两名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至少两名以上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一人应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 3、营业时间有至少一名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人员在岗审核和调配处方,营业人员应持证挂牌上岗; 4、零售企业用于药品经营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城区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一百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六十平方米;农村药品零售企业不少于四十平方米; 5、按规定配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 6、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账册清楚,账物相符,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做好各种台账;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8、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 9、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药品价格准确标价,标牌规范; 10、配备符合要求的有关设备,有微机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与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微机联网,逐步达到符合远程监控相关要求。 许可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应当于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以下简称《医保定点药店申请表》)一式三份,《医保定点药店申请表》可登陆“青岛劳动保障网”下载; (2)《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或执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必须提供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本药店全日制用工人员社保卡复印件,聘用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5)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2、现场审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受理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1)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情况,外配处方单独管理情况; (2)营业人员持证挂牌上岗情况; (3)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业务收支情况表; (4)各种证件的地址与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5)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审验的其他事 项。 3、网上公示。通过现场审验的零售药店,在“青岛劳动保障网”公示十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4、确认定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网上公示情况和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定点资格。对具备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颁发《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医保定点药店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912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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