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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济南供暖:用户报停收费不得超总热费15%

来源:济南日报|转载自济南好网 2011-11-19 08:49:38

    自管换热站加收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吗?燃气锅炉供暖价格为何高于集中供热价格?居民不用暖为啥还交钱……针对近期市民反映比较集中的供暖价格问题,济南市物价局18日进行了公开解答。

    自管换热站不得收运行维护费用

    居民反映:供热自管站对居民收取每平方米26.70元的供热费后,还加收水、电或分摊维护费用。

    物价局解答:我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每季每平方米26.70元是最终销售价格,不论是供热公司还是自管站,对居民用户应按每平方米26.70元的标准收取,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市物价局在确定居民住宅终端供热价格时,充分考虑了自管站的运行费用,确定了供热企业与自管站的结算价格,其终端供热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用于弥补自管站的运行费用。自管站如果价外再收取其他费用,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居民可以投诉。

    管网外供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民反映:小区使用天然气锅炉供暖,物业公司收取的采暖费高于我市规定的居民集中供热价格。

    物价局解答:考虑到公共供热管网外(非集中供热)供热单位的实际情况,我市对公共管网外供热单位的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备案管理。一是公共供热管网外燃煤锅炉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燃煤锅炉供热的单位,以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每平方米26.70元为基础,按上下5%的幅度确定收费标准。二是公共供热管网外采用燃油、燃气锅炉供热的单位,在业主入住时有供热合同约定或承诺的,按合同约定或承诺的价格执行;无合同约定或承诺的由供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评估机构测算成本,与业主协商签订供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办理停热手续应缴热网运行成本费

    居民反映:申请供热报停时,缴纳报停费是否合理?

    物价局解答:考虑到供热企业固定成本占总成本接近40%,当用户报停时,供热企业节约的是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不会减少。按照兼顾消费者和供热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依法履行价格调整听证程序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居民用户在办理停热手续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热网运行成本费,其征收标准不得超过每户总热费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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