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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点击量"造假存疑 专家提醒应明确统计标准

来源: 2011-11-10 16:31:45

在业内,广告主的页面被打开,才会被广告主计入有效访问量。

  王利峰:广告主可以在页面最下端加一个监测代码,当有用户把这个网页整个全部打开之后,才算一个有效访问,而“点击”是我在这个广告上有一个点击行为,不管这个广告主的页面是否被打开,都会被记成一个“点击”。

  这就是纠纷经常发生的原因。如果合同约定按照“

;点击量”算钱,那么广告主和受托方的统计永远是有分歧的,更何况,点击量确实是可以作假的。

  王利峰:互联网广告,一些媒体发展是不均衡的,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媒体,我们行业内部把它称为个人网站或个人网站联盟,他们为了让广告效果更好,或者有些广告是通过点击付费的,为了赚取更高利润,有时就采取作弊手段,比如找很多人去看这个广告或点击,甚至通过技术去模拟点击,其实是有一些这样的行文存在的。

  统计标准要明确

  王利峰认为,防止作弊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选择第三方监测。

  王利峰:我们也是向广告主、网站主力推第三方广告行政系统,国际上的尼尔森、double click(实际是谷歌的),还有我们国内的一些公司,比如上海科杰,等等,他们至少是隶属于第三方相对公正的平台,可以提供很详细、丰富、稳定、准确的数据监测。

  和法官一样,王利峰也再次提醒,订立网络广告服务合同,一定要明确统计标准。

  王利峰: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一定要在合作之初明确标准,我们是根据点击,根据pv(page view页面浏览量),还是根据独立访客,这些定义一定要清晰下来,另外一个一定要用第三方监测系统,一个是信誉的保证,最主要的是他们在防作弊的手段上有很多综合利用的。

  北京海淀法院汤民华法官提示,在网络广告市场环境下,基于网络虚拟性以及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等特点,当事人更要加强搜集、提交证据的意识,对即有证据要采取多元化形式予以保护。

  汤民华:第一是可以申请法院诉讼保全,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对证据加以固定,第二就是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第三就是当事人在建立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的时候,认为点击量存在虚假情况下,一定要去一个有资质的点击量检测单位或部门,出具一个点击量统计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我们法院才能对证据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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