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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点击量"造假存疑 专家提醒应明确统计标准

来源: 2011-11-10 16:31:45

法院判决想图支付天创报酬及利息共计142000多元,想图败诉的根本原因是“证据”。法官提示,在网络广告市场环境下,基于网络虚拟性以及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等特点,当事人更要加强其搜集、提交证据的意识,对即有证据要采取多元化形式予以保护。

  汤民华:第一是可以申请法院诉讼保全,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对证据加以固定,第二就是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第三就是当事人在建立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的时候,认为点

击量存在虚假情况下,一定要去一个有资质的点击量检测单位或部门,出具一个点击量统计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我们法院才能对证据加以认定。

  想图公司的败诉还因为合同约定的是“点击量”,而并不是“有效访问量”,汤民华法官就此也做了提醒。

  汤民华:合同约定的是一个点击量,点击上去立马关掉这个网页也是一个点击量,但是“有效访问”是要在这个网页上停留多少秒时间才算有效访问,所以服务合同一定要把“有效访问量”作为支付报酬的先决条件,才能有效避免类似的纠纷。

  点击量作假

  可见,也许受托方确实存在“虚构点击量”的行为,但是委托方却没有办法证明,那么到底业内是否存在虚构点击量的现象?如何避免纠纷的发生?记者采访了一家国内领先的互联网络平台的CEO,来看看专业人士的说法。北京美意互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利峰首先介绍了网络广告的访问指的是什么:

  王利峰:理论上是把它定义为,一个广告到一个网站去发布了,用户在这个广告上做的第一个行为,就是用鼠标直接点击了这个广告,会弹出广告主的链接,就会把用户带到广告主的链接上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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