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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了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青岛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我市民政局、财政局昨日出台文件提高了我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三属”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等七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都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残疾军人和“三属”定期抚恤金提标幅度达15%。 七项抚恤补助标准均提高具体包括: 从2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275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1420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8565元。 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提标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8560元。 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6360元、6240元、6120元。 继续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八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金600元。 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3000元。 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3000元。 原孤老优抚对象增发抚恤补助、抗日老战士每人每年500元补助、城镇户口在乡优抚对象粮油补贴等,继续按原范围、原标准执行,经费分担标准不变。 “此次提标是我市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惠及面较广的一次。”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提标中,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提标幅度按国家提标幅度执行,平均提高了15%。 另外,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2120元提高到2380元,提高了12%。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平均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20元,提标幅度为1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提标幅度为13.6%。此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也随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相应提高。 据悉,我市此次提标惠及全市3.1万优抚对象,中央、市、区(市)三级财政需年增资金2500余万元。近日,中央和市级抚恤补助提标资金将下拨各区(市),预计春节前抚恤补助提标资金可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记者 封满楼 通讯员 金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