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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危险性”标准 【提要:如果任由重症患者肇事肇祸,是对家属和公众的伤害】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程序,是立法的核心问题。现行法律对精神障碍的收治标准并无规定,仅有几个地方条例。 “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陈竺强调。 就诊,是精神障碍治疗的起点。草案 强制住院,是焦点中的焦点。草案明确,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这些规定,符合国际通行的“危险性”标准,即“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才能送诊、住院。“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既不耽误治疗和诊断判断,也避免了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威胁公共安全。”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认为。 业内专家指出,公众通常关注个别人“被精神病”,也就是“不该收而乱收”的问题。而立法首先要考虑解决“该收不收”的问题,让真正的精神病患者都得到有效治疗。如果任由他们肇事肇祸,也是对家属、社会公众人权的伤害。 马力称,西方国家精神卫生立法强调“入院自愿、治疗自决、出院自由”。而我国要同时考虑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和他人、社会公众利益,处理好相互关系。 严防强制入院滥用 【提要:是否强制入院涉及人身自由,要由司法程序决定】 虽然只是个别案例,“被精神病”、“不该收乱收”却总能引起轩然大波。 8月的一天,重庆市永川区的王丽在上班途中被姐姐王美强行“绑”到精神病院。家人说她患上了精神病,理由却匪夷所思:因为王丽“闪婚”。如果不是后来丈夫拿着结婚证及时赶来,王丽可能现在还在医院里。 依靠制度杜绝“被精神病”、破解“不该收乱收”的问题,已经成为共识。草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草案还建立了非自愿入院的异议机制,即患者可以进行两种复诊和两次鉴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但不同意住院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复诊;有伤害他人等情形但不愿住院的,可以要求省级行政区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复诊。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患者还可要求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两次鉴定。 草案特别强调,复诊或者鉴定不能确认其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的,不得实施住院。如果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将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无疑是一大进步。是否有精神障碍,这是医学问题;但是否强制住院,因为涉及人身自由,需要由司法程序来决定。 精神卫生专家、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坦言:“精神科医生不能僭越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 在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戴庆康看来,草案还应更进一步:“我们需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他是否有精神病;第二,他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对此,司法部门应该提供一个辩论的平台。”(记者 王逸吟 殷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