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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多数有前科 检察官告诉记者,王磊等人一系列组织犯罪参与人员较多,特别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参与人员多达十多人甚至几十人,而且参与的人员较为固定,明显呈现出组织化的特征。组织内的犯罪均是由王磊直接或间接地组织、领导、策划和指挥的,然后再指使范建杰、刘敬文等人纠集他人负责实施,逐渐形成了以王磊为首、以范建杰、刘敬文、王海志、左常亨为骨干成员,赵浩欣、周召杰、徐光秀、王伟等人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人员结构体系。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人是释放人员,基本上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正常的收入来源,但他们多次通过实施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来大肆聚敛钱财,暴力性手段明显,称霸一方。 组织头目被判20年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王磊为首的王磊公司组织结构较为紧密,组织成员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层级清晰明确,成员以组织名义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的一系列非法行为,触犯了关于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的有关规定,通过实施非法活动攫取的巨额经济利益部分用于维系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相关规定,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王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他人也分别获刑拘役至19年6个月。 部分犯罪事实: 2008年 6月1日下午3时许,在王磊、范建杰指使下,刘敬文纠集赵浩欣、刘日升、周召杰伙同赵文浩、邴大利(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莱西市河头店镇潘家庄村潘某的铁粉加工厂,由赵浩欣、刘日升等人蒙面进入院内,采取拳打脚踢、刀砍等手段,对小屋及工人进行打砸,致该处的物品损坏,李某等人受伤。 2008年1月初,以伤害代某过程中刘敬文被打伤为由,在王磊指使下,范建杰、刘敬文等人窜至莱西市代某经营的母婴用品专卖店,采取威胁等手段向其索要铁矿股份,迫使代某交出人民币2万元。2008年10月份的一天,王磊指使范建杰、刘敬文、左常亨等人以孟某洗车时将其轿车划伤为由,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敲诈孟某人民币2万元,后经人“调解”,索得孟某人民币8000元。 2007年 3月份,莱西市“阳光四季”小区工地开工,“王磊公司”联系后开始供砖。因供砖出现质量问题,承建方停止“王磊公司”供砖,改由隋某供砖。为控制该工地供砖权,王磊先指使范建杰伙同左常亨、王鹏飞等人,采取拦截、威胁运砖车及对隋某威胁 、恐吓等手段,迫使隋某将该工地的供砖权交出。后王磊又纠集了范建杰、王鹏飞、王海志等30余人,搭乘十余辆皮卡车窜至承建方莱西市某建筑公司院内站场示威,要求继续供砖,并要求加价供应,莱西市某建筑公司被迫同意“王磊公司”继续供砖并加价的要求,造成该总公司七公司额外支出费用人民币9万余元,王磊组织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8.37万元。 2008年 1月14日,徐光秀伙同李龙等人在林某的纠集下,窜至莱西市威海中路肯德基店内,对与林某女友发生争执的许某追逐殴打,李龙持匕首将许某捅伤致死。 2008年4月9日19时许,赵浩欣、周召杰等人酒后窜至莱西市水集街道水集二村仇某租房处,因言语不和,赵浩欣等人与仇某男友张某发生争执,赵浩欣持刀将张某腹部捅伤,张某之伤属重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