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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死囚复活案:当事法官竟然不知疑罪从无

来源:中国网 2011-10-14 15:48:41

赵克凤说起儿子徐浩,就悲从中来(刘虎/图)

  编者按:本期我们关注海峡两岸的两个案子:通过还原湖北一个疑案的形成过程,我们发现近几年一些冤假错案的共同根源:刑讯逼供、有罪推定;通过台湾一起冤死案,我们了解对岸以怎样的态度纠正错案,特别是在细节中如何体现“以正义的方式使正义回归”。

  防止冤假错案,不仅应坚守“无罪推定”等司法理念、贯彻司法独立精神、强化监督落实问责,更应置于保障人权的视角下审视。保障公民最基本人权——生命、安全和自由,既要防止来自个人暴力的侵犯,也要阻止来自国家有组织的非法暴力。

  为儿子鸣冤多年的赵克凤,多年来一直在寻找儿子的高中同学张文华。1997年,张文华写下两封举报信,声称自己伙同徐浩杀了人,随后逃匿。而那封动机难测的举报信,让徐浩最终被判死缓。

  后来,赵克凤多年上访才知道,寻找张文华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涉嫌杀人的张文华从襄樊(现襄阳)逃到宜昌后,因多次持刀抢劫,已被判死并枪决,但冒用亲戚“唐建敏”的身份居然未被发现。真正的唐建敏,至今依旧正常生活。

  无意间,震惊全国的“死囚复活”案被披露。

  事实是,发生在襄樊的杀人案,最终只有徐浩为此“负责”,逃走的张文华虽因抢劫被判死,但与此案无关。

  已入狱14年的徐浩,原本一直等待“同伙”张文华落网,当面对质以证清白。张文华的死,让徐浩一案成了死无对证的“遗案”。

  众多法律学者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呼吁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应:徐浩故意杀人一案,经原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院二审及几级法院多次复查,均有明确结论。

  两封举报信破案、定罪

  十多年来,赵克凤一直想不通:为什么凭两封举报信,就可以定了儿子的罪?

  1997年7月26日,襄樊市传染病医院职工李俊,被发现死于襄东加油站门前的绿化带内。

  警方的侦查毫无进展,直到7月30日下午2点,李俊的女友韩静报案,称张文华打来电话,告诉她“李俊被徐浩谋杀了”。韩静说,李俊与张文华是传销上下线的关系,徐浩则是张文华的高中同学。

  当日,警方找到张文华的邻居马东,获知早已潜逃的张文华,曾向其讲述了张、徐二人将李俊杀害的过程。

  随后,警方又陆续收到两封署名“张文华”的举报信,两封内容几乎一致称:7月24日晚,张文华、徐浩、李俊在张家喝酒,张、徐二人用绳子、钉锤将李杀害,骑李俊的摩托车抛尸野外,并于次日早晨将摩托车存放在一家修理店。信中还画图标明了抛尸地点及存放摩托车的位置。

  张文华称,襄樊市迎旭小学音乐教师徐浩出于“练胆”、“立人头状”、“想过得更好”的目的,杀死了李俊。

  举报信成了警方破案的重要线索。7月30日晚10时许,徐浩在家中被捕。刚打完篮球的他,正帮母亲看管小店。

  随后的数次庭审,张文华的举报信,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按照杀人犯一般行为心理,或畏罪潜逃,或继续作恶,张文华却连写两封举报信,是检举,还是栽赃陷害?”徐的代理律师董文高当庭指出,这一行为逆反常理,法院不应采纳该证据。

  法院则经过笔迹鉴定,认定举报信确系张文华所写,并最终采纳了这份证据。

  “确定了书写真实性,不代表就能认同内容真实性,法院简单地将两者等同了。”董文高至今不服。

  曾参与此案审理的襄樊市中院前法官方金龙承认,审委会内部曾有人认为举报信“有疑点”,他本人也认为“不符合法律案件逻辑,我办案子这么多年,在逃犯检举同伙的,少得很,一百个里连一两个都没有”。

  口供被认为是“铁的证据”

  控方出示的物证,主要与死者有关,而与凶手无关,比如:李俊的摩托车;从张家木椅提取的遗留血迹经鉴定为B型血,与死者李俊同血型。

  而举报信及徐浩供述中提到的凶器,如绳子、钉锤、尖刀,以及抹血迹的衬衣、拖把,没有一件被找到。

  物证不足,让证人证言显得尤为关键。

  摩托车修理店店主李峰是此案的关键证人,他辨认出案发次日清晨推着摩托车出现在店里的徐浩与张文华,但这时已是案发5个月后民警第3次到访。警方第一次带徐浩到该店时,仅提取摩托车,未作指认;此后,民警带着张、徐二人照片再次到访,李峰仅认出张,并未指认出徐。

  “为什么不在7月31日就让李峰当面指认?时隔近半年后指认,又有多少可信度?”董文高至今觉得蹊跷。

  张文华父亲张贤勤是另一位重要证人,7月30日晚,他接受调查时称“一个星期前左右”的一晚,徐、张、李与马东四人曾一起喝酒。徐浩一直很不解,为何公安只对他进行调查,却始终将马东排除在嫌犯之外?

  被捕后半个月,徐浩共作了三次招供,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称张文华因与李俊“玩女人”发生矛盾而萌生杀意,自己参与犯罪是因为“与张文华关系好”,并能够分点卖摩托车的钱。

  一年后,1998年12月9日的庭审,徐浩却当庭翻供。徐浩称当晚与一名叫作李艳红的女子在一起,被捕后他遭到刑讯逼供,供词都是“刑警队自己写好的……不签不行”。

  在庭审前日写给父母的信中,徐浩说,自己在派出所遭毒打,在看守所被钉在“死人板”上,铐上土铐和脚镣,十多天“吃不成饭,大小便也要请人帮忙”。

  辩护律师董文高回忆,1998年第一次见徐浩,他便说自己是被逼无奈,但那时已是其招供一年以后,“怎么可能会找到被逼供的证据?”襄阳市刑警队中队长闫兴邦出庭作证,否认了在徐浩一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1999年4月19日,襄樊市中院认定徐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死缓。

  办案法官方金龙认为,徐浩最终被定罪的关键,是其所作的几份招供笔录,以及马东、张贤勤等人的讯问笔录,“那是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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