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近日制定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 (试行)》,自2011年10月1日起,企业向个人借款,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这意味着此前活跃的民间借贷将进入税务部门的严格监管范围,此举也将降低民间借贷的实际收益率。 (曹为鹏 李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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