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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线下二答网友 满意度

来源: 2011-09-22 17:38:14

    贴号: 112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公司2010年一直未经营,为什么要收残疾人保障金

    问题: 公司2010年一直未经营,为什么要收残疾人保障金,什么情况可以免交

    嘉宾答复: 这位网友你好,目前我局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为: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7-9月份征收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

    贴号: 111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税控器

    问题: 咨询12366说如果跨区迁移税控器需要重新购买?这是真的吗?一个税控器1200多,这不是一种浪费吗?也是纳税成本的不必要的提高.

    嘉宾答复:  这位网友,您好!   为了减少浪费,降低不必要的纳税成本,我局在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为:一、如果您迁入的区域是同一个税控服务商,您所购买的税控器在变更后可继续使用;二、如果您迁入的区域不是同一个税控服务商,您可以向迁出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联系,留下联系方式,我们会协调原税控服务商在计提折旧的基础,回购您的机器。您可以在新的迁入地办理了迁入手续后,重新购买税控器。

    贴号: 109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个税问题

    问题: 总税说:只要是9月份发放工资不管发几月的都按3500的标准扣除吗?你们为什么不执行?

    嘉宾答复: 您好,这位网友。青岛市地税局通过媒体做了说明,只要是9月1日实际发放的工资,都应适用每人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后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如果您发现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请您拨打12366-2举报,我们将立即进行调查,并依法办理。

    贴号: 107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钟点工收入为何要缴税?

    问题: 朋友在洋快餐做兼职小时工,每小时为十元,和用工单位签定的是劳动协议,因为是兼职(以小时计费)签的不是劳动合同.因为是兼职要求签协议而不是合同,(有正当的主工作),全职都不扣税而兼职达到八百就扣税.这有依据吗?该怎么办?

    嘉宾答复:      您好,这位网友。您的朋友在洋快餐店工作取得的兼职所得,按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的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800元的费用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再次谢谢您的关心。

    贴号: 51

    网友: 留言板

    标题: 个人所得税产生问题就是青岛税务局个别公务员不作为和漠视群总利益造成的

    问题: 1. 青岛很多单位是上月工资在当月发,当月就申报,青岛地税局却要在10月1日后才启用3500元的申报表,而这造成了9月份发8月份工资时,无法按3500元的起征点申报。

    青岛地税局能说不知道很多单位当月发工资当月申报吗?这不就是懒惰思想吗?明知道这样会产生问题,还不提前解决,这不就是漠视纳税人利益吗!!!

    2. 地税局个别人人员解释说,经过慎重考虑,为了不造成混乱,所以10月1号以后才允许用新的申报表格。

    实在想不通会有什么混乱!!同时将新旧表格都放上去,写上告示,只有9月1号以后发放的工资才能使用新的申报表格,完全就可以解决问题。

    3. 我们单位在9月初发工资时,先按3500的起征点做好了工资,可是发现不能按3500起征点申报,去找地税局专管员,专管员说“现在是有这个问题,这个月就先按2000的申报吧,下个月再执行3500的。”,请问如果是财政局给你公务员发工资时告诉你,这个月少400元,下个月再正常,你会同意吗!!

    4. 天津出现了和青岛一样的问题,天津税务局马上出来向纳税人说明情况,给出解决方案。可是反观青岛地税局,只是一味的说青岛地税局没有错,都是单位扣缴时出的错,纳税人理解出的错。到现在为止也没有给出解决方案。

    9月13日的访谈上,无数网友说自己出现了9月份发放的工资仍按2000起征点。青岛地税局竟然还通过半岛网发了个新闻,说青岛纳税人没有受影响,纳税软件也没有问题。纯粹是闭着眼说瞎话。

    我们公司的外方总经理看了以后都感叹,青岛的政府部门比天津差远了,以后投资应该考虑去天津了。

    嘉宾答复:     这位网友,您好。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自9月1日起,我市各级地税机关统一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我们将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执行个人所得税法,让广大纳税人享受到减税带来的实惠,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税法的规定,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申报缴纳,9月份扣缴的税款应当在10月份申报缴纳。如果您所在的单位仍然沿用当月发薪当月扣税并申报,在9月份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零申报,将扣缴的税款在10月份申报。如果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和申报问题上,还有那些疑惑、意见和建议,欢迎您直接向税务机关反映,电话83870258。谢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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