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不能只图便宜,低价团可能是旅行社分割报价,后期陷阱较多;跟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内容一定要详实,吃饭几荤几素、就餐人数多少都要写入合同。距离“十一”黄金周不到半个月,不少人开始预订出游线路,青岛市旅游局在游客出游准备、签约、出行、保险等方面发布警示。
准备:报名低价团线路陷阱多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游客在出行时一定不要被低价所忽悠。青岛市旅游局发布警示称,由于游客并不完全了解和熟悉旅游产品的特性,加之信息的不对称,在报名出游时,为了寻找价廉物美的旅游产品而反复向多家旅行社询价,希望通过比较选择最低价格的团队出行。
游客的这种心理正好被旅行社利用,为了争取客源和业务量,旅行社便采取分割报价的办法,即把往返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交通等必需费用或地接费中的部分项目拆分出来,作为旅行团报价。比如,山东游客从本地报名参加港澳五日游,实际成本价至少要在3000元以上,而报价不到2000元的团肯定会有自费项目或者购物较多,风味餐馆、偏僻宾馆、观光缆车、上岛游船、低劣景点、购物商店,地接旅行社让旅客到这些自费场所消费,而服务供应商为了保证客源,又将大部分营业收入都“返还”给地接社和导游。旅游线路陷入了低价循环中,而游客则陷入高价陷阱。
另外,旅游局提醒游客应该理性看待旅游广告宣传,注意识别不实广告内容,坚持将广告、口头承诺内容写入合同。因为旅游景点、旅行社等广告主为了招揽生意,有时会在其广告宣传中加入不实或夸大的成分或作出口头承诺,因此,游客应当对这些广告宣传、口头承诺有清醒认识。一方面,游客应通过多种渠道来核实广告内容;另一方面,对于广告中口头承诺的种种优惠或服务,游客应坚持要求其写入合同。广告宣传及口头承诺的内容一旦写入旅游合同,其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约:旅游合同条款要明确具体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注意阅读合同,旅游合同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和肯定。
在“行”的服务上,合同要明确约定飞机航班和起飞时间,提供豪华空调车乘坐的准载人数,决不能用笼统的旅游车代替交通工具,以保证旅游者在旅游途中的舒适感和人身安全。
在“食”的服务上,合同不仅要明确一日餐数,每餐荤、素、汤菜的数量和质量,而且还要约定每桌就餐的人数。
在“住”的服务上,合同不仅要明确酒店的星级标准和地点,而且要规避使用“相当于”、“准星级”等不规范和不确定的语句,同时还应避免到离景区或市区较远的酒店住宿,减轻旅游者的疲劳。
在“游”的服务上,旅游合同应明确旅游景点门票、进山票和“景中景”、“园中园”及索道费等究竟包括在旅游费中还是由旅游者另行承担,要让旅游者消费明白,避免旅游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遭到侵害。
在“购”的服务上,旅游合同应明确在旅游过程中带旅游者购物的次数、时间和地点,以防止旅行社将旅游团变成购物团,增加旅游者的烦恼。
在“娱”的服务上,旅游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旅游者所交旅游费包括的项目,对于自费娱乐项目应该明确列出,供游客自愿选择。
出行:导游增加或减少景点都违规
旅游过程中注意甄别个别旅行社或导游制造的“消费陷阱”。在旅游过程中,个别旅行社或导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常常人为地制造一些“消费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擅自增加购物地点或延长购物时间;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向游客兜售物品或索要小费;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违反约定降低住宿、餐饮、用车标准等。
对此,游客要有防范意识,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通过当地旅游质监部门或组团社旅游质监部门解决,以
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游客出门在外,有许多注意事项需要了解,比如时间观念、民俗习惯、安全保障等,如果不加注意,在旅游过程中随心所欲,不仅会降低出行质量,而且还可能导致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
保险:游客最好购买意外伤害险
在出游时,旅行社会给游客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但除此之外,游客也应该选择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根据国家旅游局目前的规定,正规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游客一旦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就可享有该项保险的权益。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对受害游客进行赔偿。
而旅游者自身应该选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对于旅行社责任险以外的其他旅游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旅行社只是向游客推荐,并不强制游客购买。旅游者在旅行途中一旦发生意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方面的损害事件时,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旅游者最好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请旅行社代为购买意外伤害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