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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调研报告《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应当引起重视》,指出在中小学择校中,共建领域问题须引起重视,一些学校存在“小金库”或者“账外账”现象。检察官在报告中提出建议,为减少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希望教委加大查处的力度,落实责任和追究制度,同时,检察院和教委已经开始共建预防机制。 共建费“花样多” 调研报告的作者、西城检察院负责办理教育腐败案件的白春林检察官告诉记者,通过近年来办理的多件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他认为加强中小学校在收费、共建、规范等方面的管理尤为重要。目前,共建费是学校最稳定的收入来源,但管理上却存在漏洞。“按照规定,共建费一般先以自愿捐款的形式存到区教委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教育基金会账户上,然后教委再按70%至80%的比例返还给学校,用于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可是这里面却可以玩不少花样。” 白春林说:“按照《北京市治理乱收费工作意见》规定,要坚持‘两统一、两报告’的制度,即坚持区教委统一批准共建单位、统一收取共建资金、共建协议和共建生名单统一报教委;坚持区教委将有关共建双方的单位和学校接收共建单位学生比例报送市教委制度,杜绝‘假共建’行为。但实际上,有学校将共建单位和学生数量在报送区教委时,将收取的共建费用采取高收低报或者人员数量减少,只是报送部分收入和人员,将其他降低下来的部分予以截留;此外将剩余下来的名额扩大计划外招生,获取账外‘共建’费。” 目前本市教育系统发生的多起腐败案件,多与“小金库”和“账外账”有关。 “账外账”流进校领导腰包 去年,某小学的校长和副校长因贪污共建款落马,白春林正是此案的主办人员,他向记者透露了一些案件细节。犯罪嫌疑人胡某和王某作为学校主管领导,从2003年至2006年间,他们共收取账外共建生费用280余万元,而这笔钱正是除了按照规定已经上缴的以外,留在“小金库”里的钱。当时,校长胡某要调任教委任职,走前仍然惦记着这个“小金库”,于是,他找到王副校长商量共建费用的处理问题。胡某提出,要王从中拿出70万元给自己,王自己得70万元。王某同意了,他取出现金,分四次给了胡某。胡将70万元存入中国银行某支行,并用此款购买了理财产品和股票。两人共计贪污公款140万元。 白春林分析说,胡某和王某都有高学历,从事教学和担任学校领导干部多年,按道理说应该知法、守法,但是他们对于法律相关规定却认识模糊,对于小金库问题,甚至觉得理所应当,他们一直将收取的共建费用截留或者私自降低,只报给教委一部分,剩余部分为教职员工谋取福利。而且,对于把共建款装进自己腰包,他们也不以为是犯罪,胡某将贪污来的钱用于购买股票、基金,他认为如果能够赚钱,即便出现问题,也可以还上,况且所收取的共建费,基本上除正常上缴或者存入教委指定的银行外,其他收入根本没有收据,学校其他人也不了解,不会出现问题。 白春林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还发现,有的学校干脆把这笔钱存放在共建单位。“与示范校共建的单位,多数不是市属单位,收取的共建费放在这些单位,使用起来方便,但从学校账面上反映不出来,而一旦发生问题,去上述单位调查取证,难度又非常大。造成了相关共建费用被大肆挥霍或者装入领导干部腰包,其他人无法察觉。” 校长“一支笔”说了算 据白春林分析,在这些教育腐败案件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学校“财务制度不健全,一支笔现象突出”。调研报告指出,目前在中小学里,校长权力过于集中,学校一些重大事项特别是在招生、招收计划外学生问题上往往校长一人做主,而没有集体讨论,超越权限的问题时常发生。此外,中小学财务管理混乱,共建费用一般由校长指定财务人员专门管理,所有共建费用的收入、支出只对校长一人负责,其他学校领导不掌握,无形中造成无人监督的局面。而且出现问题,也是牵扯到校长与财务人员。这个小金库的钱款是由学校里的财务担任库管,唯校长命令是从,财物处理相当随意,有的入账了,有的分了,有的吞了。 白春林认为,目前小学没有专职党支部书记,造成校长权力过大。“小学在机构设置上,没有配备专职书记一职,均是校长、书记职务一人担任。这就造成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犯罪嫌疑人贪污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对于如何堵住教育贪腐的漏洞,白春林在调研报告中指出,首先要解决主管部门管理乏力问题:“教委作为行使行政职能职权的部门,却没有针对共建费及共建生数量的专门检查、审计,导致招收共建生数量不清楚、所收共建费金额不详细。没有履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审查职责。共建等相关事项需要上报中心审批、备案的规定,很多已流于形式,因没有相关的抽查、检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等系统化的规定,最终导致监督无力,形同虚设。” 白春林表示,针对这种状况,他们已经和教委开始共建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并提出司法建议:“对于共建单位、共建生要有专门的登记管理,并建立档案,定期对共建费用、共建生源的渠道检查审核。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特别是共建费使用要加强检查、监督,坚决杜绝小金库和账外账现象,对于违反规定将款项用于其他方面的学校,除严肃处理外,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